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0.24
【字 号】泸市府发〔2005〕67号
泸州人事网∙【施行日期】2005.10.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资委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情况的报告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5〕67号
市级各部门:
  市国资委《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情况的报告》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国资委
  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情况的报告
(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统一集中经营管理的决定,我委和市监察局组成了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接收工作组,对市属221个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经营性资产的清理接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的基本情况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决定,年初市财政局下发了《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进行清理的通知》(泸市财统〔2005〕 2号),通知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经营性资产要进行彻底清理,并限期上报,经单位自查上报汇总,市级行政事业单位193个,有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房地产)138,271平方米,帐面原值7,994万元,年租金收入1,144万元,显然这一情况远低于实际数。随后市国资委和市监察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限期清理移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的通知》(泸国资委发 〔2005〕05号),要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再次对本单位经营性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并于4月15日前清理完毕,同时做好移交的准备工作。为确保资产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市委和市政府两办还专门下发了文件(泸委办发〔2005〕16号),对各单位的资产移交工作提出了严格的纪律要求。我委和市监察局从4月16日起派出工作组到各行政事业单位开展了经营性资产的接收工作。至7月30日接收工作基本完毕。初步统计,市级221个行政事业单位,无经营性资产的单位有119个,有经营性资产的单位有102个,经营性资产市值约50,737万元,年租金收入约1,915万元,其中:已移交产权和经营权的单位有74个,已移交的经营性房屋建筑面积86,297平方米,帐面原值11,534万元,市值29,946万元,年租金收入1,119万元;已移交产权未移交经营权的单位有21个,其经营性资产中房屋建筑面积46,76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8,455平方米,帐面原值2,
582万元,市值15,791万元,年租金收入596万元;有经营性资产但未申报移交产权和经营权的单位有7个,其经营性资产估计市值约5,000万元,年经营性收入约200万元。总的来说绝大多数行政事业单位对这次经营性资产的清理移交和实行统一集中经营管理比较配合、理解和支持,这充分体现了“保先”教育的成果。但由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形成过程比较复杂,少数单位在对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范围的界定和相关遗留问题的处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看法,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政策。
  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中存在的问题
  (一) 思想认识不完全统一,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有一定阻力
  部分单位职工和领导对这次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实行统一集中经营管理有不同的认识和看法,有的单位认为其经营性资产不应纳入移交范围,不报表,不移交;有的单位明知是经营性资产仍隐瞒不报,不移交;有的单位突击将原已出租的经营性资产强行收回,转作非经营性使用,逃避移交;有的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移交前突击收取租金,甚至向承租户提出提前交一年租金可优惠租金总额的20%,提前交半年租金可优惠租金总额的10%等优惠政策;有的单位在资产移交前突击转签租赁合同,延长租赁期限,在已接收的资产中租赁期限最长的已
签到了2020年;有的单位将经营性资产移交后,对原承租户的水、电在移交单位户头统一管理的,资产移交后即对承租户断水、断电,不配合资产经营机构的管理工作等等。由于思想认识上不完全统一,单位在资产移交工作中有抵触情绪。
  (二) 部分单位只交了资产产权,未交经营管理权
  在经营性资产接收工作过程中市经委、忠山公园、市体育场等20多个单位提出其资产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和补贴,用于解决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和福利费等方面的正常开支,有的收入已纳入了财政预算,为确保上述单位的正常运转,在接收资产过程中,这些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只移交了产权,其经营管理权未作移交,其租金收入仍由原单位直接收取。
  (三) 少数单位以职工集资或入股的名义购建的经营性资产未移交
  市委党校等7个单位涉及单位在购建办公用房或职工宿舍等过程中单位职工集资购买或职工入股,将建成的办公大楼、宿舍楼等附属的临街营业用房转让给职工,由职工收取租金,有的单位已将经营性资产的产权过户给了职工。经初步统计这些经营性资产房屋建筑面积约4,
532平方米,市值约934万元,年租金收入约74万元,单位向职工已收取集资款或入股资金共计 583万元,由于这部分资产的产权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在资产移交时其产权和经营权均未移交。
  (四) 部分经营性资产涉及的抵押贷款和其它连带负债数额较大
  泸州二中、信息中心等8个单位涉及经营性资产已用于抵押贷款,或有其它连带负债,经初步统计这些经营性资产的房屋建筑面积约14,849平方米,市值约3,642万元,年租金收入约130万元,涉及的抵押贷款和其它连带负债金额共计2,917万元,这些经营性资产其产权和经营管理权虽已全部移交,但涉及债务清偿问题,应进一步明确,否则如果抵押贷款到期后无法清偿,金融机构将对抵押资产进行查封拍卖。
  (五)部分单位拟(或已经)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资产
  市卫生局、市殡仪馆等10多个单位提出将部分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使用,由于涉及资产用途和性质的改变,工作组在接收工作过程中确定的处理原则是单位全部经营性资产先移交,移交后确需转为非经营性使用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同意转为非经营性的,再由
资产经营机构妥善处理并腾空后移交给原单位用作非经营性使用。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部分单位未按上述原则规定办理,有的单位对拟经转非的经营性资产不纳入移交范围,未作移交;有的单位在接收工作组进场前提前单方面终止和原有承租户的租赁关系,强行收回经营性资产转为非经营性使用;上述行为扰乱了经营性资产接收工作的秩序,影响了原有经营性资产应产生的正常收益。
  (六)部分单位闲置资产和房改后剩余职工宿舍未移交
  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在移交经营性资产过程中,对闲置未用的部分房产和房改后剩余未出售的职工宿舍是否应纳入移交范围,有不同看法,在移交时未作移交。从有利于管好和盘活存量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的角度出发,应进一步盘活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同时国家福利分房的政策取消后,单位职工住房已实行了市场化,单位剩余未出售的职工宿舍也应纳入统一经营管理。
  (七)涉及改制的部分事业单位其经营性资产未移交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部分事业单位的职能已进行了调整
和转变,市委、市政府《关于部分市属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泸委发〔2002〕 37号)确定改制的23个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33个没有行政管理职能,不是依靠收取政策性规费和管理费维持运转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中,目前尚未改制或正在实施改制的单位的经营性资产均未进行移交。同时虽未纳入市委37号文件改制,但其职能已经转变,没有必要以事业单位的形式存在或应改为企业的部分事业单位其经营性资产也未移交。
  (八)接收的经营性资产其产权应进行划转和过户
  在接收的经营性资产中,有的一幢楼楼上是单位的办公用房,底楼或其它部分是经营性资产,其房产证和土地证又是一个大证,其经营性资产移交后涉及产权的分割问题。另外,目前所接收的全部经营性资产均涉及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过户问题,产权过户应交纳的各种费用问题急需得到解决;同时接收过来的部分经营性资产无产权证的情况比较突出,办证应提供的有关资料也不齐全,需要房管和国土部门在办证时实事求是地支持解决。
  三、统一政策、加大力度,确保经营性资产彻底移交
  (一) 统一思想认识,严肃纪律,确保政令通畅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共泸州市委办公室、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肃纪律做好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工作的通知》(泸委办发〔2005 〕16号),对在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要在检查验收阶段进行查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确保这次经营性资产清理移交工作全面彻底,落到实处。
  (二)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经营性资产产权和经营权彻底移交
  对于用经营性收入弥补行政经费不足,用于发放职工工资和补贴,解决离退休职工的活动经费和福利费等方面正常开支的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原则,先由市财政和这些单位算帐,算清帐后,这些单位的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权彻底移交,移交后单位应支付的上述经费由市财政在该单位移交的经营性资产收入中拨付解决。
  (三)纠正违规行为,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职工集资或入股购建的经营性资产,对这部分资产要进行认真清理,对过去不规范的违规集资或入股要进行纠正。一种处理办法是:将这些资产统一移交,产权收归国有,单位职工集资款或入股资金由财政和国资部门共同审核,核实后,分别不同情况由
单位筹资向职工清退或由国资经营机构在收取的经营性资产收入中支付清退。第二种处理办法是:对这些经营性资产重新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价和原职工集资或入股金额之间的差价由职工补足,补足后资产产权过户给职工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