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1.15
【字 号】泸市府办发〔2020〕1号
【施行日期】2020.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
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2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人事网
  《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中共泸州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3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5日
泸州市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41号)要求,建立严格规范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2020年,建立职责明确、管理有序、分工协作、科学有效、保障有力的综合监管制度;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涵盖全行业、全流程的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打造敢于担当、专业高效、统一规范、公正文明的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队伍;实现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法治化、规范化、常态化,为推进区域医疗健康中心和健康泸州建设、全方位全周期保障人民健康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多元化综合监管体系。
  1.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切实加强对卫生健康综合监管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政府在法治建设、行业规划、标准制定、行业准入、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主导作用,把医疗卫生行业监管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全面落实属地化全行业管理。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不论所有制、投资主体、隶属关系和经营性质,均由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监管。建立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综合监管协调机制,健全部门联席会议
、联动执法、情况通报等机制,实行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推进综合监管结果统筹运用。制定完善相关部门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医疗质量安全监管的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各自监管职责,做好职能衔接,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医疗卫生质量控制评价有机结合,形成综合监管力量。对因履职不到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职能部门责任。(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编办、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医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商务会展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保监分局、市审计局、泸州海关、市税务局、市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别牵头负责,下同)
  2.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主体责任。医疗卫生机构对本机构依法执业、诚信服务、质量安全、行风建设和机构运行等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级各类医院按照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要求,制定医院章程,建立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人力资源、财务资产、绩效考核等内部管理机制和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相互促进的治理机制,全面推行依法执业承诺制度和自查制度,自觉接受行业监管和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各环节自律和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诚信经营和医疗服务水平。完善医联体
(医共体、医疗集团等)治理机制,牵头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组织管理、利益共享和绩效考核等机制,督促医联体内各类医疗机构加强医疗质量安全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排在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3.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积极培育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自律规范,建立依法执业培训制度和积分管理制度;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管理机制,健全医疗卫生质量、技术、安全、服务评估机制和专家支持体系。市医学会、民营医院协会、口腔医学会、护理学会、预防医学会等相关学(协)会等行业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监督和职业道德建设,提升专业化水平和公信力,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规范执业行为和经营管理、维护行业信誉、开展第三方咨询评估、加强行业人才培养、调解处理服务纠纷、制定绩效考核标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积极开展以手术分级管理、处方点评等为重点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评价报告。(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市民政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4.鼓励支持社会监督。开展普法宣传和普法教育,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增强公众健康权益意识。建立医疗卫生行业行风监督员制度,发挥专业机构和中介组织
的技术支持和社会监督作用。完善舆情监测、研判和处置机制,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在门户网站和开设投诉举报专栏,畅通医疗卫生服务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投诉工作的监督管理,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定期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建立举报违法行为奖励制度,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医疗卫生行业监督。医疗卫生机构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和公众监督。(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
  5.完善执法监督体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整合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中医药、职业健康等监督执法职能和队伍,设立卫生健康综合监督行政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卫生健康执法职责。根据“权责一致、编随事走、人事相宜、保障履职”原则,综合辖区人口、工作量、服务范围和经济水平等因素,充实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力量;对流动人口多、医疗卫生机构聚集、监督任务重的地区,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工作力量,保证综合监管工作正常开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本辖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管工作,明确承担卫生健康综合监管的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协管员,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职业卫生等监管,并接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业务指导和承担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执法任务。村(社区)党支部和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场所机构巡查、线索发现、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充分发
挥卫生健康监督信息员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市、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体系。(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
  (二)加强全行业综合监管。
  6.加强医卫行业质量和安全监管。各部门、区县要按照职责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药品、耗材、医疗器械等医疗相关产品的监管,开展大型医用设备使用监督和评估,强化医疗废物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结余使用等方面的监督管理,严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依法公开服务项目、服务价格等信息。依法加强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职业卫生、精神卫生、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预防接种、实验室生物安全、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健康相关产品等公共卫生服务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会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医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
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局、泸州海事局、泸州海关、市中医药管理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7.加强医疗卫生行业秩序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医疗价格欺诈、“医托”“号贩子”行骗、虚假宣传和欺保等涉医违法违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综合治理重要内容,统一部署,整体联动。加强对医疗养生类节(栏)目和医疗、药品、保健品广告的监管,严厉查处以“保健”为名、以及假冒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宣讲医疗和健康养生知识、推销药品、推荐医疗机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惩治医药、医疗器械、设备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和骗取、套取公共卫生资金行为,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损害众利益的行为。依法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建立医疗机构价格监管长效机制,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进一步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加强平安医院建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会展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医保局、泸州海关、市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市纪委监委、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参与)
  8.加强卫生健康产业监管。制定完善新型健康服务监管政策,建立健全覆盖健康产业全链条
、全流程的包容、审慎、有效监管机制,加强对医疗卫生与养老、旅游、互联网、健身休闲、食品等领域融合产生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通过规范试点、开展评估、公开信息、完善投诉和维权机制等方式,加强行业指导,营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完善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沟通机制,支持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产业发展战略研究和行业信息发布。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康复辅助器具等相关产业的监管。(市卫生健康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和人才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泸州银保监分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
  (三)加强执法监督能力建设。
  9.强化卫生执法监督能力建设。加大卫生健康执法机构资源配置,落实保障依法履职所需业务用房、设备、车辆以及执法办案、技术培训、能力提升等经费。推进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规范化建设,力争2020年全市所有县级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完成规范化建设。加强卫生健康执法监督人员培训,健全培训质量考核机制。逐步实行卫生健康执法人员职位分级管理制度,持续加强医疗卫生行业执法队伍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打造公正廉洁、执法为民、敢于担当和
专业化、规范化、职业化的卫生健康执法队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中医药管理局分别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