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范⽂
JSF-2020-0101                        合同编号:
江苏省商品房(成品住房)买卖合同(预售)⽰范⽂本
出卖⼈:
买受⼈: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制定
2020年12⽉
⽬录
说明
专业术语解释
第⼀章合同当事⼈
第⼆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三章商品房价款
第四章商品房建筑和装饰装修与配套设施
第五章⾯积差异处理⽅法
第六章规划与设计变更
第七章商品房交付备案与不动产登记
第⼋章商品房保修
第九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章其他事项
说明
1.本合同⽂本为⽰范⽂本,由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制定。各地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
2.本合同适⽤于本省⾏政区域内国有⼟地上规划开发建设的成品住房。
3.签订本合同前,出卖⼈应当向买受⼈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件。
4.出卖⼈应当就合同重⼤事项对买受⼈尽到提⽰义务,买受⼈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
5.本合同⽂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当事⼈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或双⽅当事⼈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删除。
6.出卖⼈与买受⼈可以针对本合同⽂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所售项⽬的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中进⾏补充约定,也可以另⾏签订补充协议。
7.双⽅当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存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致,在任何情况下,出卖⼈和买受⼈都应当⾄少持有⼀份合同原件。
专业术语解释
1.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并由买受⼈⽀付定⾦或房价款的⾏为。
2.法定代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取得代理权的⼈。
3.套内建筑⾯积:是指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积,由套内使⽤⾯积、套内墙体⾯积、套内阳台建筑⾯积三部分组成。
4.房屋的建筑⾯积:是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平投影⾯积,包括阳台、挑、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2.20M以上(含2.20M)的永性建筑。
5.套内建筑⾯积误差⽐=(实测套内建筑⾯积⼀预测套内建筑⾯积)/预测套内建筑⾯积×100%
6.建筑⾯积误差⽐=(实测建筑⾯积⼀预测建筑⾯积)/预测建筑⾯积×100%
7.不可抗⼒: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8.民⽤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建筑使⽤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民⽤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等其他公共建筑。
9.不动产登记:是指经权利⼈或利害关系⼈中请,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0.所有权转移登记:是指商品房所有权从出卖⼈转移⾄买受⼈所办理的登记类型。
11.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的销售⽅式。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12.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返还购房款的⽅式销售商品房的⾏为。
13.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式销售商品房的⾏为。
14.成品住房:是指新建住房在交付使⽤前。套内功能空间的固定⾯铺装或涂饰、管线及终端安装、厨房和卫⽣间基本设施等按约定完成,已具备基本使⽤功能的住房。
双⽅当事⼈应当在⾃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商品房买卖相关内容协商达成⼀致意见,签订本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章合同当事⼈
出卖⼈:
通讯地址:
统⼀社会信⽤代码: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
委托销售经纪机构:
通讯地址:
统⼀社会信⽤代码:
经纪机构备案证明号:
法定代表⼈:
买受⼈:
【法定代表⼈】【负责⼈】: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期:年⽉⽇,性别:
通讯地址:
::
【委托代理⼈】【法定代理⼈】:
【国籍】【户籍所在地】:
证件类型:【居民⾝份证】【护照】【营业执照】【】,
证号:
出⽣⽇期:年⽉⽇,性别:
通讯地址:
:::
(买受⼈为多⼈时,可相应增加)
第⼆章商品房基本状况
第⼀条项⽬建设依据
⼀、出卖⼈以【出让】【划拨】【】⽅式取得坐落于地块的建设⽤地使⽤权。该地块【不动产权证号】【】为,⼟地使⽤权⾯积为平⽅⽶。买受⼈购买的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地⽤途为,⼟地使⽤权终⽌⽇期为年⽉⽇。
⼆、出卖⼈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项⽬核准名称为,建设⼯程规划许可证号为,建筑⼯程施⼯许可证号为。
第⼆条预售依据
该商品房已由批准预售,预售许可证号为。
第三条商品房基本情况
⼀、该商品房的规划⽤途为【住宅】【商业】【】。
⼆、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为,建筑总层数为层,其中地上层,地下层。【有】【⽆】电梯
三、该商品房为第⼀条规定项⽬中的【幢】【座】【】单元层号,公安门牌为。房屋竣⼯后,如房号发⽣改变,不影响该商品房的特定位置。该商品房的平⾯图见附件⼀。
四、该商品房的房产测绘机构为,其预测建筑⾯积共平⽅⽶,其中套内建筑⾯积平⽅⽶,分摊共有建筑⾯
积平⽅⽶。该商品房共⽤部位见附件⼆。
五、该商品房层⾼为⽶,有个阳台,其中个阳台为封闭式,    个阳台为⾮封闭式,阳台是否封闭以规划设计⽂件为准。
六、。
第四条抵押情况
与该商品房及所占⽤⼟地有关的抵押情况为【抵押】【未抵押】。
抵押类型:抵押⼈:
抵押权⼈: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期:债务履⾏期限:
抵押类型:抵押⼈:
抵押权⼈:抵押登记机构:
抵押登记⽇期:债务履⾏期限:
关于抵押的相关⽂件(按照现⾏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约定见附件三。
第五条房屋权利状况承诺
⼀、出卖⼈对该商品房享有合法权利。
⼆、该商品房没有出售给除本合同买受⼈以外的其他⼈。
三、该商品房没有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
如该商品房权利状况与上述情况不符,导致不能完成本合同登记备案或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买受⼈有权解除合同。给买受⼈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付【已付房价款⼀倍】【买受⼈全部损失】的赔偿⾦。
第六条计价⽅式与价款
买受⼈与出卖⼈约定按下述第种⽅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照套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元整):其中,装修⼯程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元整)。
⼆、按照套内建筑⾯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元整);其中,装修⼯程单价为每平⽅⽶        (币种)        元,装修⼯程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元整)。
三、按照建筑⾯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        (币种)        元;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元整);其中,装修⼯程单价为每平⽅⽶        (币种)        元,装修⼯程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元整)。
四、按照计算,商品房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元整);其中,装修⼯程总价款为        (币种)        元(⼤写元整)。
第七条付款⽅式及期限
⼀、签订本合同前,买受⼈⼰向出卖⼈⽀付定⾦        (币种)        元(⼤写        ),该定⾦于【本合同签订】【交付⾸付款】【】时【抵作】【】商品房价款。
⼆、买受⼈采取下列第种⽅式付款:
1.⼀次性付款。买受⼈应当在年⽉⽇前⽀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
2.分期付款。买受⼈应当在年⽉⽇前分期⽀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期房价款        (币种)        元(⼤写元整), 应当于年⽉⽇前⽀付。
3.货款⽅式付款:【公积⾦贷款】【商业贷款】【】。买受⼈应当于年⽉⽇前⽀付⾸期房价款        (币
种)        元(⼤写元整),占全部房价款的    %。
余款        (币种)        元(⼤写元整)向        (货款机构)申请货款⽀付。
4.其他⽅式:。
三、出售该商品房的全部房价款应当存⼊预售资⾦监管账户,⽤于本⼯程建设。
该商品房的预售资⾦监管机构为,预售资⾦监管账户名称为,账号为。
该商品房价款的计价⽅式、总价款、付款⽅式及期限的其它约定见附件四。
第⼋条逾期付款责任
除不可抗⼒外,买受⼈未按照约定时间付款的,双⽅同意按照下列第种⽅式处理:
1.按照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和(2)不作累加)。
(1)逾期在⽇之内,买受⼈按⽇计算向出卖⼈⽀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
(2)逾期超过⽇(该期限应当与本条第(1)项中的期限相同)后,出卖⼈有权解除合同。出卖⼈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通知买受⼈。买受⼈应当⾃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起⽇内按照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付违约⾦,同时,出卖⼈退还买受⼈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 出卖⼈不解除合同的,买受⼈按⽇计算向出卖⼈⽀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    (该⽐率不低于第(1)项中的⽐率)的违约⾦。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是指依照第七条及附件四约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照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四章商品房建筑和装饰装修与配套设施
第九条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
⼀、出卖⼈承诺该商品房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合格,并符合国家及⾏业标准。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经检测不合格的,买受⼈有权解除合同。给买受⼈造成损失的,由出卖⼈⽀付【已付房价款⼀倍】【买受⼈全部损失】的赔偿⾦。因此⽽发⽣的检测费⽤由出卖⼈承担。
三、买受⼈不解除合同的,。
第⼗条样板房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