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约定工期定额工期与合理工期(上)
一、什么是定额工期鉴定?
在一个建设工程诉讼当中,往往都是由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而发包人主张工期逾期或是工程质量问题。价款、工期和质量被誉为建设工程领域的“三驾马车”。
对于工期板块,一般都是由发包人举证开竣工时间,剩下的举证责任大多都分配给了承包人。此时,承包人的主要抗辩有:不具备开工条件、发生了在关键线路上的设计变更、存在着约定或者法定工期顺延的事项、不可抗力等等。这些事项的举证,除本身已经有签证或者是工作联系单记载之外,它最大的问题在于难以定量,即发生了这些事件,能够导致工期顺延多少天?律师和法官往往都难以给出有说服力的答案,这也就造成了在实践当中法院处理工期争议,大体有三种思路:一种是简单加减;一种是按比例分割;还有一种是各自承担。这是目前工期审判的现状。有人说,通过工期鉴定能够较好地将延误问题量化。这的确是一个思路。本文我想分享的是关于工期鉴定中的一种情形一一定额工期鉴定。
二、约定工期和合理工期的概念?
在司法审判当中有两个概念是确定的:一个是约定工期,一个是合理工期。约定工期当然就是合同所约定的开竣工期间;2019423日施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这个行政法规提到了“合理工期”,但无法判断上述规定究竟是效力性规范还是管理性规范。两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给出了答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1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也应认定无效。”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
三、什么是“定额工期”?
那么,鉴定机构能够鉴定合理工期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则上,鉴定机构只能鉴定定额工期。什么是定额工期?
根据《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定额工期是指自开工之日起,依据国家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技术、安全操作规程,按照正常施工条件、常用
施工方法、合理劳动组织及平均施工技术装备程度和管理水平,并结合当前常见结构及规模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情况所需的时间。简而言之,定额工期就是社会平均劳动时间。
那么问题又来了,如何把定额工期和法律规定的合理工期建立连接呢?下一期我们将结合各地方的规范性文件来进行说明。
第二部分约定工期、定额工期与合理工期(下)
一、各地如何规范定额工期与合理工期?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15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发包承包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工期小于定额工期时,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增加费用,压缩的工期天数不得超过定额工期的30%。超过30%的,视为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理。”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31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计价条款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合理确定施工工期。不得盲目压缩工期,原则上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工期比定额工期提前30%以上的要求。”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15日下发的《关于贯彻执行〈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为有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行业劳动者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定额工期。如压缩工期,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明确赶工措施费的计取方法和标准。建筑安装工程赶工措施费按《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2014年)规定执行,费率为0.5%~2%。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30%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必须经过专家认证。”
二、其他地方不同的规定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下发的《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10条措施》规定“压缩工期的天数不应超过定额工期的20%,并应提出保证工程质量的技术措施和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