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情况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9.12.30
【字 号】苏建办[2009]415号
【施行日期】2009.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深化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情况通报
(苏建办〔2009〕415号)
各市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市容)局、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建工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苏州工业园区城乡建设局,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建设系统始终把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坚持以制度改革为重点,以权力运行为核心,以源头治理为抓手,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环节,精心组织,深入发动,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狠抓各项工作落实,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为进一步深化治理商业贿赂,我厅对全省建设系统近年来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例进行了深入剖析,在查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对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全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规模越来越大,发生在城乡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现象也日益突出。面对艰巨繁重的反腐倡廉任务,全省建设系统各单位高度重视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围绕组织领导、思想建设以及重点领域的责任制落实和制度建设开展工作,不断深化和巩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成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提出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纪检部门重点抓、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每年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任务作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任务分解。印发了《江苏省建设系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江苏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等4个规范性文件。结合“八荣八耻”等主题教育活动,突出思想政治引导,把树立先进典型和开展警示教育有机结合,着力增强党员领导干部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不断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确保了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三到位”。
  (二)突出重点领域,落实整改措施。全系统紧紧围绕“三审、两交易、一服务、一监督”等内容,把开展调查摸底、制定实施细则与落实整改要求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分解,始终把治理商业贿赂与深化教育、完善制度、加强监督紧密结合,与创建公平竞争的建设市场环境紧密结合,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紧密结合。一是抓住行政审批环节,落实审批受理、审核、发证三个环节分离的相互制约机制,明确审批流程和相关规定。二是抓住招投标环节,改进资格预审方式和评标办法,积极推进商务标计算机辅助评标和技术标网上远程评标。三是抓住转分包环节,通过审查发包方案,限定投标保证金账户,加强施工现场监管等方法,防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抓住材料设备采购环节,重点加强甲供材管理,严格控制乙供材
质量,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五是抓住设计变更环节,严格设计变更审批制度,明确设计变更允许范围和审批程序。六是抓住工程款结算环节,加强计价行为监管和审计监督。七是抓住房地产开发环节,以房地产开发项目电子手册为主要手段,有效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三)加快诚信体系建设,构建防治长效机制。一是加快全省统一开放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并实现与省政府社会信用信息平台、长三角区域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信息采集、发布的互联、互通和互用。二是构建全省建设市场信用法规体系,规范信用管理工作,明确信用考核标准和失信处罚措施。三是出台《江苏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及商业贿赂行为记录与公布办法》,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有效遏制了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
  2005年以来,全省建设系统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现象,先后查办案件301件,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建设领域仍然是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的易发多发领域。从商业贿赂典型案件来看,涉案金额与前几年相比呈现出逐步上升的趋向;涉案人员中,既有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又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既有单位“一把手”,也有业务主办部门负责人,违法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政府投资项目
由于管理监督不到位等原因而成为商业贿赂的重点;制度的缺失、监管不力给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党委原书记兼所基建领导小组组长冯斌,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基建项目招投标和工程款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句容市某公司负责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47万元,美元1500元。2007年9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冯斌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受贿犯罪赃款人民币48.47万元、美元1500元予以追缴。
  江苏省锡山经济开发区公用事业局原局长黄嘉忠,2003年11月至2007年2月间,利用负责锡山经济开发区公共绿化、道路、供水、排污等工程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务便利,共收受业务单位人员的贿赂现金人民币201.2万元,美元2.05万(折合人民币16.96万元),共计人民币218.16万元。2008年3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黄嘉忠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南通市港闸区原区长季汉平,在1995年至2006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确定工程建设单位、拆迁单位、支付工程款、协调解决土地拆迁、土地征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分别收
受他人所送人民币93.8万元,美元4.1万元,港币8万元,红木餐桌椅一套,款物合计人民币135.52万元。2007年8月,被告人季汉平被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上海虹平机电厂原厂长刘年生,2002年7月,为促成上海金大地投资有限公司与智宝公司、上海虹平机电厂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提供帮助,为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江苏金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贿送的人民币67万元(用于购买住房),还利用厂长职务之便,在上海虹平机电厂与上海金大地合作开发“天宝华庭”房地产项目期间,为上海金大地谋取利益,以中国人民解放军6107工厂的名义向上海市规划局申请变更规划,非法收受上海金大地贿送的人民币共计400万元。2008年10月,被告人刘年生被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
  南京市秦淮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陆朴,自1998年至2008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建设工程、绿化工程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共计260万元,港币21万元。2008年12月,被告人陆朴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追缴被告人陆朴受贿赃款共计260万元,港币21万元,上缴国库。
  南京市建邺区建设局原局长邵华,2001年至2007年间,通过为他人承接工程和工程款支付等途径谋取不当利益,先后101次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13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1万元、澳大利亚元1.1万元。2007年11月,被告人邵华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邵华受贿赃款共计人民币113万元,港币2万元,美元1万元澳大利亚元1.1万元 ,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江阴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原副主任沈扬,1999年至2005年11月,通过指点投标等方式,为投标人及关系人提供关照,帮助中标,从中多次收受此类人员的贿赂,共计收受相关招投标单位45人次的190余次贿赂,合计人民币94.55万元,美金1000元。2006年5月,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沈扬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魏竹琴,2003年7月至2005年5月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8万元、美元3万元。2007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魏竹琴有期徒刑5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受贿赃款共计人民币100.8万元、美元3万元予以追缴。
  扬州市规划局原局长张杰,2002年6月至2006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75.6万元,美元5000元以及以人民币8.69万元拍卖价购买的古玩青花笔筒、斗彩盘各一件。2007年3月,被告人张杰被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所获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政府原副区长张云柏,2003年至2007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工程建设方面谋利,先后多次收受毛立本等3人钱物合计人民币61.389万元。2008年6月,被告人张云柏被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所获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案件呈现出5个基本特点:一是涉案金额环节多、金额大、受贿主体多元化;二是政府投资项目是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集中表现在一些政府部门,集工程立项、资金、招投标、建设、监管、使用于一体,既当业主,又当管理者;三是现行的一些制度比较原则,有关规定不够严密,甚至存在缺失,实际操作弹性较大;四是权力过分集中,监管存在漏洞是工程建设领域商业贿赂频发的关键;五是犯罪手段和过程更趋隐蔽,贿赂形式名目繁多。
  三、进一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治理商业贿赂违法犯罪,维护市场经济公正、公平竞争,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稳步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惩防体系制度建设,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社会风气好转的重要举措。当前,全国上下都在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并把学习领会四中全会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提出的要求贯穿于各项工作当中。全省建设系统要认真贯彻落实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制度,改进方法,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治和预防并举,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一)强化思想认识,扎实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准确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进一步提高治理商业贿赂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对全省建设系统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引导,采取多种手段创新教育形式,促其树立法纪观念;紧密结合行业特点,大力弘扬求真务实之风,积极营造坚持原则为公、秉公执法为民、违法乱纪必惩的良好氛围;加强道德规范的有效制约,提高自律意识;明确以教育为先导、制度监督为后盾,不断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走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