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11.03
【字 号】苏政规〔2023〕14号
【施行日期】2023.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发展规划
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苏政规〔2023〕1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精神,加快全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建筑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持续深化建筑业改革,推动建筑业工业化、数字化、绿化发展,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做优做强建筑业企业,全面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断提升“江苏建造”品牌含金量,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培育30家智能建造骨干企业,150家具备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
骨干企业;转型升级取得新突破,科技赋能成效明显,新型建造方式和建设组织方式加快应用,建筑业企业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初步建成建筑强省。
  再过5年左右时间,江苏建筑业经济实力、科技实力、综合竞争力显著提升。培育2-3家产值过千亿的建筑业企业以及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示范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建成智能建造与新型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标准体系和政策体系;进一步丰富“江苏建造”品牌内涵,基本实现建筑产业现代化,更高水平建成建筑强省。
  三、主要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推动建筑业向更宽领域拓展。
  1. 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基础设施领域拓展。支持建筑业企业进入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港口航道、地方铁路、高速公路、水利工程、轨道交通、电力能源等大型基础设施领域,引导企业积极参与5G、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可在年度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比例的项目和标段,支持建筑业企业在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基础上,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标。企业以联合体方式
取得的施工业绩,其实际承担部分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以作为企业资质申报、参与相关工程项目投标的业绩。企业以联合体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两项及以上项目的,可在符合资质要求的前提下独立参与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企业承揽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类项目分期、分段验收合格后,可作为有效业绩参与招投标和资质申报。(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推动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国有资金参与投资且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以下简称国有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部分建设内容在招投标时还不确定的专业工程,可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计入工程造价。完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相关配套制度,引导承发包双方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推行优质优价。鼓励设计、监理等企业采取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在有条件的地区和民用建筑工程中试点建筑师负责制,发挥建筑师对建筑品质全过程管控作用。(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审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二)推动建造方式转型升级,打造“江苏建造”品牌。
  1. 加快推进智能建造。建立健全智能建造全产业链标准体系,以智能建造为突破口,推进传统建造方式向新型建造方式转变。支持各地对参与智能建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及产生科研投入的企业给予资金补助,鼓励大型建筑业企业建立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有序推进BIM技术在建设项目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集成应用,并将相关费用在建设项目总投资费用中列明。建立全省统一的BIM设计交付和智能审查数据标准,逐步推行运用BIM技术辅助工程建设报建及施工图审查。支持企业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部品部件智能生产、智能施工管理等智能建造关键技术。开展智能建造项目和企业示范试点,培育一批智能建造领军企业。制定建设领域“智改数转”推进计划,加快推动数字化绿化协同转型发展。引导条件成熟的地区打造智能建造产业园,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形成智能建造产业链供应链集。(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2. 大力推进绿建造。聚焦“双碳”目标,强化绿建造理念,推动发展各专业协同的绿策划、设计、施工、交付和运维模式,逐步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绿建造管理制度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促进绿建造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鼓励和引导绿保险创新实践,
开展建筑节能及绿建筑性能保险试点。发挥政府投资工程创新示范引领作用,优先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打造一批绿建造示范工程,结合城市更新,同步实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绿改造。积极推动绿施工方式,推广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有效应用绿建造新技术,推进绿建材采信应用,推动建筑材料循环利用和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完善绿建造产业链,培育一批具有绿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建筑施工、部品生产、信息技术等配套企业。举办江苏绿低碳建筑国际博览会,加大绿建造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力度。(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
  (三)做优做强建筑业企业,提升企业综合实力。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1. 积极培育重点企业。建立建筑业企业日常联系服务制度,协助解决企业在市场经营中遇到的问题,在资质申报、资金筹措、工程担保、科技创新、项目创优、保证金缴纳等方面给予支持。积极引导企业通过产权置换、兼并重组、体制创新等方式加快转型升级,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业领军企业。推进企业向上下游产业延伸和拓展,在投融资、设计咨询
、工程建设、建筑部品部件生产、运营维护等领域开展全方位、一体化指导和服务。强化企业风险防控,引导企业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完善建筑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约束激励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经营风险管控主体责任,改变粗放生产经营方式,聚焦主业,打造核心竞争力,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抵抗风险能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省国资委)
  2. 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发展。支持建设行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制定符合建设行业特点的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措施。全面落实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准入政策措施,排查、清理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消除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支持在苏央企、国有企业、省内优势企业与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结对联合机制,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增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市场拓展能力。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进入城镇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燃气、公共交通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规范信贷、助贷、征信环节收费行为,降低民营建筑业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江苏省分行、金融监管总局江苏局)
  3. 优化企业资质管理。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可同时申请、同时审批。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优质企业将总部迁移到我省或在省内设立独立法人全资子公司的,可按规定直接申请省级审批权限内的相关资质。鼓励和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对新取得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的企业,各地可给予适当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各自特长,实现优势互补。(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国资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