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
2011.09.09
施行日期
2011.09.09
文号
苏建城[2011]554号
主题类别
城市建设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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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城市公共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通知
(苏建城〔2011〕554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无锡市政园林(公用)局,徐州、苏州、宿迁市水务局:
  为切实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促进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规范化管理,保障城市供水和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2007年我厅制定了《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根据近年来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形势的变化,我厅组织对《江苏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
  保障城市供水安全直接关系到公众利益和公共安全,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省“两个率先”目标实施的实际行动。各市、县建设(供水)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开展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考核,进一步加强全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原水水质保护工作,加强监测预警工作,加快第二水源、应急水源的建设进度,全面推进自来水厂深度处理工艺改造和供水管网改造,强化应
急预案的演练和完善,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城市居民饮用水水质稳定达到或优于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二、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范围、内容
  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各地政府、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在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城市供水质控制和安全保供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全省所有市、县建设(供水)主管部门和具有独立法人的供水企业都应当积极参与和配合这项工作。
  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分为基本条件和评价标准两部分。
  (一)基本条件:
  1、供水企业连续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实际供水量低于正常供水量70%且历时6小时以上,或影响3万用水人口且历时12小时以上)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供水水质事故、停供水事故除外。
  2、第二水源或者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已经建成,或者有可行的工程保障措施来保证城市供水的安全。
  3、净水工艺、管理符合规范要求;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年、月综合合格率达到95%以上;供水水压合格率大于97%。
  4、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供水企业建立城市供水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进行年度演练;各类应急水处理工艺、技术、材料、设备储备到位。
  基本条件为一票否决指标,只要其中一项不满足,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评价为没有达到考核要求。
  (二)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包括:水源地保护和水质信息共享机制、净水工艺管理、供水水质和实验室管理、水质报告与发布、自动化和安保系统、机电及其他设备配置、管网运行安全与服务、制度保障、应急预案的建立和演练等共9大类47项指标。具体计分办法详见《标准》。
  (三)考核结果:
  根据现场考核结果,江苏省城市供水安全保障达标工作分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级,
考核总分达92分以上的为供水安全保障达标优秀城市,总分达85分以上的为供水安全保障达标城市,总分小于85分的为供水安全保障达标不达标城市。考核结果将在全省通报,对考核不达标的城市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告知当地政府,并报告省政府。
  有多个水厂供水的城市,将对每个水厂进行考核,按分值最低的计算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