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1.07.20
【字 号】苏建质安[2011]514号
【施行日期】2011.07.20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安〔2011〕514号)
各市、县建设局(委)、质监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要求,现就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核准工作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是确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一项重要技术把关工作,关系到建筑业安全发展和人民众生命财产安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监部门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认真按照有关规定抓好落实。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由省质监局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核准。
  省质监局在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核准前,应当结合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布点规划,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意见。
  二、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管理
  (一)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省质监局核准的资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检验检测报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使用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在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时,对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提交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实,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记。
  (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建立有效实施检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和规范检测人员行为。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在检测活动过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各级质监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相互配合,加强对取得资质核准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对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本通知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业务范围仅限于对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监检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
  (二)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摸清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数量、检验检测机构现状的基础上,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数量控制的原则,提出本行政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数量和布点规划,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支持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单位开展申报工作,依法取得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三)有关单位要积极组织检验检测人员参加省质监局开展的检验员、检验师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自2013年1月1日起,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提交经省质监局核准的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监督检验报告,方可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