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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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0.07.24
【字 号】苏建质安〔2020〕120号
【施行日期】2020.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的通知
 
苏建质安〔2020〕120号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南通市市政园林局,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全国部分地区相继发生建筑起重机械较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文件,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信息化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优化调整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系统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相关要求,我厅对2013年开始使用的江苏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
监督管理系统(简称“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进行调整,将起重机械管理内容整合并入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系统(简称“省安管系统”)成为起重机械模块,并于2020年8月1日开始启用。
  (一)起重机械模块管理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系统用户包括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施工企业和项目部)、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
  (二)系统登录方法。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单位登陆www.ajt365;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单位、产权单位(租赁单位)登陆www.aqt365。具体登录方法详见系统操作手册(在系统登录界面下载)。
  (三)系统过渡期使用方法。省安管系统中的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8月1日至10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间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可继续使用,但不再办理设备信息入库、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只可办理设备拆卸告知。8月1日前已在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中办理安装告知,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安拆单位应在省安管系统中补办安装告知流程。8月1日前已在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中办理使用登记的在用设备,使用单位(项目部)要在过渡期结束前进入省安管
系统将设备信息关联到设备所在项目部,否则无法完成拆卸告知,设备信息关联后,使用单位应及时通知产权单位。设备信息关联工作由使用单位(项目部)登录省安管系统点击机械设备关联菜单,进入操作页面,输入设备信息号(原产权备案号)检索需关联设备,输入安装告知日期、检测合格日期、办理使用登记日期后,即可将机械信息关联至使用单位(项目部)。
  因我厅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升级,2019年12月以后新发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信息不能与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数据对接,省安管系统起重机械模块启用后特种作业人员信息数据可正常对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快做好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在用机械设备在新系统中与在建项目的关联工作。
  二、加强起重机械产权信息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苏工改组〔2019〕1号)文件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不作为行政审批事项,新购买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再办理产权备案,但设备产权单位要及时将设备信息及出厂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等资料上传省安管系统,经核对后登记入库,以便于全省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化管理。
  (一)实行起重机械入库信息真实承诺制。凡江苏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单位要在省安管系统完成设备信息登记,确保所提供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真实有效。实行入库产权信息真实承诺制,进入省安管系统管理的每一台设备,产权单位须上传《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详见附件)。原起重机械监管系统中设备相关信息已导入省安管系统,但产权单位必须完成相关资料原件扫描件和《建筑起重机械信息入库承诺书》补充上传后,设备方可使用。
  (二)加强入库起重机械信息事中监管。产权单位必须确保入库的设备资料齐全、信息真实有效,无弄虚作假;设备规格型号、出厂编号(合格证号)、出厂日期与提供的资料一致,并具有唯一性;设备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产品,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经检验达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要求,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上传系统的资料扫描件均与原件一致,无修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将定期对一定比例的产权单位起重机械设备信息真实性进行核查,各地也要定期对辖区内产权单位起重机械设备信息真实性核查。各地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产权单位设备信息真实性存疑的,可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查。全省力争3年内做到所有产权单位信息核查全覆盖。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加强入库起重机械信息事后监管。自8月1日后,凡我省起重机械因安拆、加节、顶升或使用等过程中发生一般以上安全事故的(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四条: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必须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事故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我厅《关于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苏建质安〔2020〕75号)对事故情况进行通报,对责任单位调查处理。我厅也将对发生事故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相关设备信息进行抽检核查。
  (四)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对事中、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起重机械设备产权信息和安全技术档案不完整、不真实的,不得出租、使用,省安管系统中将锁定该设备,产权单位应及时整改完善相关信息,对不能整改的,符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八条的,应办理注销手续。同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对该产权单位进行曝光,提醒施工企业慎重使用该单位其它设备,提醒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对该单位其它设备安全监管。曝光时间不少于半年,期间产权单位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该单位其它设备信息核查,核查未发现产权信息问题情况下,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交报告撤销曝光。如发现多台设备在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制造监督检验证明、购机发票等产权信息上弄虚作假,根据《安全生产
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将对产权单位实施半年以上停业整顿处罚,并记入不良信息记录。按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领域信用管理的通知》,对符合“黑名单”认定条件的,及时报送省信用信息平台。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购买方必须在取得、并核实原产权单位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后方可购买,否则可能面临核查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