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减隔技术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6.01.04
【字 号】苏建抗〔2015〕610号
【施行日期】2016.0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
正文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通知
 
苏建抗〔2015〕610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泰州市建工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张家港保税区规划建设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建设局:
  减隔震技术是一种典型的房屋建筑工程抗震防灾新技术,能够在减少地震中房屋建筑工程倒塌破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近年来,减隔震技术在我省高烈度地区新建大型公共建筑、高层住宅以及中小学校舍、历史文化建筑抗震加固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在房屋建筑工程中进一步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强化减隔震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减隔震技术的先进性及其对提升房屋建筑
工程抗震设防水平、推动建筑工程领域科技进步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在房屋建筑工程领域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
  二、2014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暂行)》),对房屋建筑工程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设计、施工和使用管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若干意见(暂行)》,采取有效措施把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三、特殊设防类建筑、对抗震安全性或使用功能有较高需求的标准设防类建筑以及位于抗震设防烈度8度(含8度)以上地震高烈度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新建3层(含3层)以上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
  四、新版《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替代《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01))将于2016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省部分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有所提高。这些地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实施后进行抗震加固时,应优先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设计。
  五、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培育技术力量雄厚、产品质量过硬、企业信誉优良、售后服务满意度高的减隔震装置生产企业,推动形成良性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减隔震装置研发和生产的相关产业发展,为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奠定良好的基础。
  六、我厅将成立减隔震建筑工程推广应用专家库,各地在减隔震建筑工程设计审查、招投标管理、施工质量监管和检查时可从库中选取专家。
  七、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减隔震建筑工程数据库,及时总结推广应用的经验。要统筹设计管理、施工质量监管、招投标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及时跟踪减隔震建筑工程进展,形成全过程管理机制,并及时将工程进展有关情况向我厅报告。
  八、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外,我厅不再对减隔震建筑工程组织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减隔震建筑工程设计管理工作,严把设计审查关,确保设计质量。审查中遇到技术难题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
  九、为及时掌握各地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进展情况,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审查管理信息系统中认真填报减隔震建筑工程基本情况表。
  十、减隔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施工开始前,将《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若干意见(暂行)》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告知建设单位,具体形式可参考附件。
  十一、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减隔震建筑工程的巡查力度,重点检查进入施工现场的隔震支座、消能支撑等装置的型式检验报告和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查减隔震装置以及预留隔震沟(缝)和柔性连接等构造措施的安装和施工情况。
  十二、减隔震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至少组织一次现场抽查,可邀请我厅公布的减隔震建筑工程推广应用专家库的专家参加。抽查重点包括:减隔震装置招投标是否符合规定,采购的减隔震装置是否满足《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厂家能否提供工程中使用的每个型号减隔震装置的型式检验报告,减隔震装置进场前是否按要求进行抽检以及安装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限期整改。抽查结束后两周内,应向我厅报送抽查情况报告。我厅从即日起将不再组织减隔震建筑工程专项验收,改为不定期对在建减隔震工程进行抽查。
  附件:
  1、减隔震建筑工程告知单
  2、签收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4日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1:
 
隔减震建筑工程告知单
 
(此处填写建设单位名称):
  感谢你单位的建筑工程使用隔减震技术。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采用可能影响工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符合抗震要求后,方可使用。
  你单位的隔减震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上规定。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号)规定:生产厂家提供的减隔震产品,必须通过型式检验。减隔震产品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见证取样,并经第三方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或安装。
  特此告知。
 
市(县)建设局
  年 月 日
 
附件2:
 
签收单
 
(此处填写发放《隔减震工程告知单》的主管部门名称):
  你单位提供的《隔减震建筑工程告知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若干意见(暂行)》(建质〔2014〕25号)、《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推广应用减隔震技术的指导意见》已收悉。
 
签收人:
  单位:(公章)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