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2019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以下简称《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江苏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装修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死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条危大工程范围详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1)。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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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省建筑安全监督总站对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安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履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抽查,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运用“江苏省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省安全管理系统”)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章前期保障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建(构)筑物、地下(上)管线、人员密集场所等施工可能影响到的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有深基坑分部分项工程的,建设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周边环境资料范围自基坑底部边线向外不得小于基坑开挖深度的两倍。
第八条勘察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安全技术控制措施方面的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2 —
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专项设计。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包含相应等级岩土工程设计分项的工程勘察资质,深基坑设计施工图必须通过专家评审。
勘察、设计交底时,应向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说明。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根据工程特点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造价中列出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更等原因确需对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工程开
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及时在“省安全管理系统”中细化、补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附件3)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在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方案基础上编制的用于指导现场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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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可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四条同一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同类别危大工程在不同位置采用相同施工工艺时,可编制一份专项施工方案并注明相应的实施部位。
第十五条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场地及周边环境情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范性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设计方案(仅针对实行专项设计的危大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和技术保障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
(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包括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的配备和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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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措施;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等。
第十六条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
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各自单位的公章。
第十七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专家论证会召开前5个工作日,从工程属地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的专家组成专家组,本地区专家无法满足需要时,可通过“省安全管理系统”省专家库中选取省内专家或邀请外省、国家部委的专家。论证专家的专业应与论证的危大工程类型相匹配。
施工单位确定专家组成人员后,应在论证会前将专项施工方案文本电子版交于专家进行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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