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02.11
【字 号】苏建抗〔2015〕69号
【施行日期】2015.0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办法》的通知
 
苏建抗〔2015〕69号
 
各市、县(市)建设局(委):
  为加强江苏省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建计〔2014〕295号)、《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6号)等规定,制定了《江苏省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
  附件:江苏省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办法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2月11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附件:
 
江苏省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省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保障项目实施达到预期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建计〔2014〕295号)、《省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4〕2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项目均需进行绩效自评价。本年度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项目应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日期截止前完成,未完成的地区不予申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项目。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监督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具体实施省级单位的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省辖市建设局(委)抗震办公室具体实施本地区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四条 绩效自评价工作依照科学规范、简明实用、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建设局(委)采取项目跟踪、信息录入反映序时进度的方式,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于每季度末及时将《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季报表》(附件1)信息录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监管系统”——实施管理阶段, 动态地了解和掌握项目实施过程和实现程度。
  第六条 绩效自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实施结果评价,包括项目按申报内容实施情况等;
  (二)项目实施效果评价,包括项目产生的示范作用等。
  具体评价内容和分值详见附件。
  第七条 开展绩效自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组织验收,合格后向所在地省辖市建设局(委)提出项目绩效自评价申请,并提供所需资料;同时,相关信息录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监管系统”——验收管理阶段。
  应急避难场所项目验收和绩效自评价可一并实施。
  (二)省辖市建设局(委)组织评价专家到项目现场考核评价、对照打分表综合打分,形成初步评价结果。省级单位实施的专项资金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直接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评价、综合打分。
  (三)省辖市建设局(委)撰写绩效自评价报告并附考核打分表,提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审核。
  绩效自评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概况、绩效自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绩效自评价结果、问题及建议等。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对各地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对绩效自评价工作进行抽查。
  (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办公室在总结全省抗震加固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的基础上,编制省级抗震加固专项资金年度自评价报告。
  第八条 申请绩效自评价需提供的资料:
  (一)申报专项资金时的报送材料;
  (二)项目自述材料(主要是申报内容完成情况、实施效果);
  (三)各季度《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季度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