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6.27
【字 号】浙保监发[2008]69号
【施行日期】2008.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保监发[2008]69号)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代理公司、各保险行业协会、湖州市人事培训考试中心:
  为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农村保险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现予印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工作由我局统一领导组织,各地区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由目前各地负责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机构具体实施,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和各保险代理公司负责本公司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申请及管理工作。
  二、实施时间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工作从2008年7月7日开始实施,各考点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考试的具体实施方案,并于7月4日前上报我局。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工作从2008年7月开始实施,每季度授予一次。
  三、系统管理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和资格授予的工作均在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各考试中心和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及时升级操作系统,确保考试和授予工作顺利进行。
  各单位可以从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中下载相关系统操作流程介绍。
从业资格证网上查询  四、相关要求
  1.各保险机构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加强农村保险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和农村保险营销队伍管理,积极发展和建设农村保险营销队伍,完善农村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农民、农业、农村风险保障体系中的作用。
  2.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方案组织实施,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宋旭芒、唐炯;:85777793。
  特此通知
  附件: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浙江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实施方案
  为规范农村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和服务体系,促进“三农”保险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实施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保监发[2008]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以考试为主,授予为特例”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
销售渠道和服务体系,构建一支了解农民保险需求、诚信度高、能够被农民信任和接纳的农村保险营销服务队伍,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为农民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推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
  二、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获取方式及有关规定
  拟在农村地区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人员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
  1.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2.少数有一定管理经验、威信较高的当地农民,由于年龄偏大,难以适应应试制度,由所属保险机构组织培训、推荐,经浙江保监局审核后授予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
  取得《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其住所所在乡镇地区销售产品,且不能销售投资连结和万能保险产品。
  三、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方案
  (一)考试方式
  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使用全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题库和试卷模版,合格分数线暂定为50分,以后根据实际考试情况进行调整,原则上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合格率不超过70%。
  (二)报名条件及应提交的材料
  1.报名参加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考试的考生需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农村户籍;
  (2)住所在乡镇(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镇);
  (3)受一家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或专业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意向委托,拟从事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该保险机构应在乡镇设有保险营销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