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16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月日实施日期:2017年月日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备案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出租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后申请备案;
适用对象: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事项审查类型
备案
三、审批依据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取得从业资格证超过3年未申请注册的,注册后上岗前应当完成不少于27学时的继续教育。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大纲并向社会公布。继续教育大纲内容包括出租汽车相关政策法规、社会责任和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和节能减排知识等。第二十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第二十七条出租汽车驾驶员完成继续教育后,应当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中予以记录。第二十八条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继续教育情况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将继续教育计划、继续教育师资情况、参培学员登记表等纳入档案管理,并接受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受理机构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
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从业资格证网上查询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后,由出租汽车经营者向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八、禁止性要求
九、事项分类:
(一)申请材料
学习记录证明原件一份
(二)办理流程
即办
(三)办理时限
即办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
邮箱:
传真:
申请网址: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即办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即办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备案
十六、结果送达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12328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12328
网上投诉:
二十、和时间
办公时间: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网上查询:
附件一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备案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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