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3.09.26
【字 号】黔外专发[2013]22号
【施行日期】2013.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外专发[2013]2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各有关单位
贵州公务员考试培训
  为使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管理制度,使之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出国(境)培训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9月26日
贵州省出国(境)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国(境)培训管理,促进出国(境)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国(境)培训是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到国外及到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行专业对口的培训。
  第三条 出国(境)培训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人民团体在授权范围内与外方签署的多边或双边对口交流合作协定(协议)和技术、设备引进项目合同中规定的培训;与国际知名的大企业、高等学校、专业机构直接签约安排,由外方或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自有渠道培训;省直机关,市、州有关部门申报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自筹经费的出国(境)培训。
  第四条 通过对国(境)外相关领域先进实用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以及其他国内难以学到的专业知识的学习、借鉴和吸收,推动本单位、本领域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培训计划与类别
  第五条 省外国专家局对全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出国(境)培训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对各地区、各部门申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或自筹经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进行初审,
并会同相关部门会审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项目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部门一律不得组织未纳入计划的出国(境)培训。
  第六条 各单位要按照“从严控制、为我所用、突出重点、少而精”的要求,从严制定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
  第七条 项目计划要紧密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需求和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与本地区本部门中心工作密切相关。围绕我省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切实加大对专业技术等领域,特别是中长期培训项目支持力度。优先支持“5个100工程”建设相关培训项目计划。
  第八条 按培训内容可分为党政人才类、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类、专业技术人才类、高技能人才类、农业科技人才和农村使用人才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类培训。
  第九条 按培训时间可分为短期培训和中长期培训,短期培训是指3个月以内,一般以21天某一专题培训为主,适当安排业务考察交流活动。中长期培训是指3个月以上(含3个月)至1年,一般围绕几个专题选修课程,参加科研、生产或管理等时间活动,了解和掌握本行业(专业)最新发展方向及管理经验。
第三章 培训主题与人员
  第十条 各组团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科学设计培训主题和内容,项目主题须专业化、具体化、主题明确、针对性强。培训主题要与组团单位业务范围相符、与拟前往国家(地区)优势领域相符。
  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主题与所选培训机构特长不符,不予立项”的要求,各单位须根据培训主题,对照培训机构的优势领域慎重选择,原则上应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培训机构中选取,中长期项目原则上应选择国(境)外大学作为培训机构。
  第十二条 出国(境)培训人员选派严格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勿滥”的选派原则。
  第十三条 人员选派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目前所从事的工作必须与培训主题密切相关。
  第十四条 参团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0岁,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团长可适当放宽至55岁。
  第十五条 参加中长期培训的人员及培训团人数在5人及以下的培训团人员一般均需参加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BFT),并达到高级水平,且笔试不得低于60分,听力和口语分别不得低于30分。
第四章 培训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组团单位原则上不组织跨地区跨部门(双跨)培训团组。如确需组织地市级和县级人员参团的,仅限同一系统的单位人员参团。
  第十七条 每个出国(境)培训团组人数不得超过25人,在外停留天数(含出入境当天)一般不得少于21天(部分周边国家如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在外时间可缩短至14天),在1个国家,3个城市之内完成培训任务。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交流考察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条 组团单位要严格审查培训内容是否与培训主题密切相关,行程安排是否合理,邀请函是否真实。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的培训日程安排培训,不得有任何偏差,不得搞第二套日程,严禁安排与培训内容无关的活动,包括到培训地以外的考察活动。严禁借“培训”名义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
  第十九条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应对因公出国(境)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可按规定通过内部局域网、公开栏等便于本单位或本系统人员知晓的方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及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二十条 不得组织未经事前公示或公示后反映有问题的培训团组或个人参加出国(境)培训。
  第二十一条 组团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培训团预培训工作。通过出国(境)前预培训,强化政治纪律、学习纪律、组织纪律、外事纪律、安全意识,明确出国(境)培训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明确团长负责制,健全出国(境)培训团组临时机构并明确责任,提高人身安全防范意识。
第五章 培训协议与保险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团组的安全和培训工作正常进行。组团单位要签订“出国(境)培训责任承诺书”承诺严格执行出国(境)培训的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在与国(境)外培训机构签订的培训协议或合同中,要求所有出国(境)培训团组必须与承接渠道签订培训协议。协议须明确培训活动的时间、地点、费用等情况,以及派出、接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组团单位必须为出国(境)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和紧急救援医疗保险,保证我出国(境)培训人员人身受到意外伤害和急性病威胁时,能够得到及时救助和安全保障。
第六章 培训经费与总结
  第二十五条 按照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8]230号)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培训经费应纳入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组团单位在办理出国(境)培训团组时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财务部门要遵守出国(境)培训先行审核制度,加强对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要按规定只能乘坐航空公司经济舱。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个人回国后,应对在外的学习情况以总结或论文的形式加以提炼,对以后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团组回国后15日之内向省外国专家局送交总结、培训工作照片和成果材料。
  第二十八条 组团单位要建立健全培训成果的总结、跟踪、推广工作制度,对优秀成果要及时召开成果推广会,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对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成果,要及时发现、及时培育、及时推广,使出国(境)培训成果最大限度提高我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出国(境)培训管理办法》(黔外专发[2006]17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