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计划 (5)
第三章起草 (6)
第四章审查 (9)
第五章审批与执行 (10)
第六章修订与废止 (12)
第七章附则 (15)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规章制度管理,建立符合本行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需要的规章制度体系,保障本行规章制度的质量和效力,促进全行依法合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本行章程,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依照本办法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则等监管规定的、规范本行内部经营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指由有权主体按规定程序制定的、以
书面形式公布的、在适用范围内具有普遍效力、在有效期限内重复适用的、非针对个别主体或事件的、设定行为标准和规则的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范的规章制度:
(一)转发法律、法规、外部规章或者其它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及分行转发总行规章制度的发文;
(二)各级机构及各级机构职能部门为加强内部管理制定的效力仅及于本级机构或部门自身、不具有横向或者条线管理作用的内部规定;
(三)上级行就具体事项对个别下级行提出工作要求、对于具体请示给予答复和回复指导意见以及其它
用于解决和办理日常工作事项的发文,如各类“通报”、“风险提示”、“意见”、“会议纪要”、“批复”、“指导意见”发文;
(四)党、团、工会等组织或团体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按照效力等级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基本制度与政策类、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三类:(一)基本制度与政策类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定以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对本行公司治理、经营管理基本事域所作的原则性、导向性、框架性的规范文件。“章程”、“规则”(此处仅指总行层面制定的规则)、“政策”属于此类。
(二)管理办法与规定类是指在本行基本制度框架内,对经营
管理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的管理规则、程序进行规定的规范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属于此类。
(三)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是指对本行经营管理、业务操作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类业务相关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操作性或流程性规定的规范文件。在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中,能够根据所规范内容的不同划分为业务类、管理类和信息技术类。“操作规程”、“实施细则(办法)”、“守则”、“指引”等属于此类。
章程,指本行公司章程。银行业务章程的制定、使用及维护适用本行关于格式合同的相关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规则,指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分行管理层及下属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政策,指对经营管理事项的基本原则、管理框架和组织结构进行规定的框架性文件。管理办法或规定,指规定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原则、管理方法、具体工作流程和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指规定具体业务、产品或者服务的操作环节、操作方法的规章制度。
实施细则(办法),指以已有规章制度为基础,细化管理流程、操作环节等规定的规章制度。
守则,指规定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的规章制度。指引,指规定内容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仅为提示、指导或者倡导性质的规章制度。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手机银行规章制度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必须按照规章制度规范的内容确定规章制度的效力层级,使用上述九种名称之一进行命名。确需使用其它名称的,由制度牵头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本行各类规章制度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及其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与之相冲突。
(二)严密性和完备性原则。制度内容应周密、严谨,做到概念清晰,要求明确,结构、内容完整和程序规范。
(三)及时性和协调性原则。及时根据外部监管规定及本行业务发展和管理需要制定规章制度,各类规章制度之间应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遗漏。
(四)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原则。规章制度制定、修订或废止应适应、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制度内容与业务操作之间应具有较高契合度及较强可操作性,为依法合规经营提供依据和保障。
第五条一级分行、二级分行可制定适用于辖内的规章制度,但仅限本办法规定的管理办法与规定类(含分行管理层各委员会议事规则)、操作规范与实施细则类,并向上级行相应条线主管部门报备。
在满足业务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前提下,分行应尽量不再专门制定规章制度,以提高全行制度的统一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六条二级分行以下分支机构不得制定规章制度。如确有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