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西省林业厅
山西省大学生村官待遇【公布日期】2017.03.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7.03.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现将《山西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西省林业厅
 
2017年3月16日
山西省林业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办法
  为切实贯彻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原人事部令第9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落实我厅工作人员带薪休假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一、休假时间
  鼓励职工个人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凡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在岗正式工作人员连续工作一年
以上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工作人员从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二、休假批准权限
  厅领导休假,由厅办公室协商各位厅领导,经厅长批准确定休假时间;各处室、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假,由分管领导签字,报厅长同意;其他处级干部休假,按照单位(处室)工作安排,由单位(处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厅长审批;其他人员休假,由个人申请,单位(处室)统筹安排,由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以上均须在审批后三日内报人事部门备案。
  三、不享受休假的几种情况
  1.工作人员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