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15]4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6.12 
【实施日期】2015.06.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15〕4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2日
云南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奖励和服务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人物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模范带头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云南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包括1982年以前经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和省外调入我省的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经国家有关部委按照规定程序授予的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以及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经审核认定,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退役军人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条件,享受全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重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先进事迹的广泛宣传,示范引领劳动众为经济社会作贡献。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加大对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力度,不断鼓励和保护他们在建设中国特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性和首创精神,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
第四条   根据政府委托,各级工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服务管理,以及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应当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继承和发扬“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的劳模精神。
云南人社网登录第六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职工、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农民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云南省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应当授予云南省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云南省劳动模范和云南省先进工作者属于同一等级荣誉称号。
第七条   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每3年进行1次,由省总工会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需要及时给予表彰的先进人物,由省总工会按照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评选、推荐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