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征缴条例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28
【字 号】云政发[2006]190号
【施行日期】2006.11.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意见
(云政发[2006]19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9月28日审议通过并公布,将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条例》的施行,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深入学习宣传,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保险基金,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的主要方式。《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改革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完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做好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层次
、多渠道、全方位地向全社会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众关心、理解、支持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进一步增强自觉依法缴费的意识,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和管理能力,强化执法和服务意识。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分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开由地方税务、劳动保障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审计、监察、银行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扩面征缴奖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逐级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抓落实,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具体机构,明确责任人。部门之间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
征缴工作。
  各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化建设,完善协调机制,逐步做到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实现部门间的网络互通、数据共享。
  三、认真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基础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条例》及预算管理、基金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年度清欠计划,并抄送财政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专题研究登记、申报核定工作,尽快做到统一社会保险代码、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缴费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通道,督促符合征缴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认真审核、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按照规定核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和申报核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工作。凡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和个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到属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确认缴费关系。跨州、市及省属集中缴费的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缴费关系。
  四、建立高效便捷的缴费申报和征收机制
  地方税务机关是《条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的唯一征收机关,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征收。在征收工作中,地方税务机关要做到税费同步,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缴费服务。社会保险费实行自主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邮寄、电话、等申报缴费方式,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额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缴费额要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开票征收。缴费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有异议的,先按照核定的数额缴纳,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及时纠正。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理,用于缴存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银行不得超过2个。财政专户银行应积极配合,提供技术支持,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分险种核算需求。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根据地方税务机关所开具的票据,将费款在3个工作日内划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并在资金划拨后的次日内,及时按照规定传递征收票据。
  财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银行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传递有关资料,合理确定征期对帐时间,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缴费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费比例或标准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五、强化缴费管理,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地方税务机关要建立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征收台帐和户籍档案,做到税费同征同管、全面监控、分类管理、定期分析。对重点费源和欠费大户要重点监控。凡缴费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
、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要对欠费原因综合分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确无缴费能力的欠费单位,应继续采取措施清缴,并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要重点监控,掌握其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有缴费能力时,要及时催缴;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纳和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可以依照《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建立单位缴费档案和个人帐户,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记入相应帐户。
  六、严格执法,加强监督
  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加强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的检查。各部门分别实施检查的情况应当相互通告,避免交叉检查和重复检查,不得重复处罚。实施检查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发现缴费单位和个人少缴或者漏缴社会保险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挪用、私分和违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社会保险费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应高度重视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基金结余除根据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商定的、最高不超过国家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定向债券、其他种类的国家债券或转存定期。
  审计机关要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审计机关依法向社会公告社会保险费审计结果。
  行政监察机关要检查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调查处理。
  省政府法制办要把《条例》的执行情况纳入全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情况进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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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严格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