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事厅
【公布日期】2002.08.05
【字 号】云人[2002]47号
【施行日期】2002.08.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培训
正文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加强云南省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
(云人[2002]47号 2002年8月5日)
各地、州、市人事局,省属各委、办、厅、局人事(人教)处,省属各企业、事业单位人事处,中央驻滇单位人事处:
  《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区、各行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有力地推动了我省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面对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我们的工作还需要不断加强和完善。为此,根据《条例》规定并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特提出以下关于加强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管理的意见。
  一、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条例》
  各地区、各行业和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入学习宣传《条例》,认真贯彻执行《条例》,依法办事,从应对未来各种挑战、自觉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继续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领导要把加强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素质作为实施人才战略的重要内容和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提供
人才保障的重要举措,不断强化,狠抓落实。
  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
  省人事厅是全省继续教育工作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负责对全省继续教育工作的统一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各地、州、市、县政府人事部门要落实上级培训计划,负责本辖区内继续教育的规划、组织、协调和实施,并加强质量评估和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业继续教育的计划、管理和组织实施。
  企业、事业单位是继续教育的主体,要按照《条例》的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导下,结合实际,确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内容;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要检查、考核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接受政府人事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非公有制单位的继续教育工作,由登记主管机关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各行业要按《条例》要求,把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列入工作计划,
明确岗位职责,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分级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省、地、县三级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确保继续教育政策和任务的落实。
云南人社网登录  三、学习内容及方式
  要突出继续教育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行业的发展趋势、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知识结构、业务水平等实际出发,采用相关专业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新信息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编写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组织继续教育示范活动,指导本行业的继续教育工作。省人事厅根据需要,确定通用知识、技能等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的内容和教材,制定计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实施。
  继续教育的方式应灵活多样。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以参加本单位、本行业组织的学习和有计划、有组织、有考核的自学活动为主;也可以根据单位的需要和可能,采用参加培训班、进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接受业务考核,出国(境)培训、考察、研修以及通过公众传播媒体和互联网接受远程教育等多种方式进行。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为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更多的时间、机会和便利条件。
  四、建立继续教育基地、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
  要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所、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培训机构的师资、设备等教学资源优势,建立继续教育基地。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省人事厅审批;地、州、市级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地、州、市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并报省人事厅备案。凡经审批的由审批单位颁发证书并挂牌。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各自的特点和需要,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本单位的继续教育培训点。未经审批的机构,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定期检查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果,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由审批单位取消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按照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的原则,聘请本专业及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并完善管理制度。各地区、各行业要逐步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努力建成一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
  五、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狠抓落实
  (一)建立继续教育申报审批制度,禁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继续教育的内容一般分为专业培训和公共科目培训。专业培训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培训计划按照继续教育
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审批的内容包括:培训对象、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办班地点、经费来源、收费标准等。省人事厅确定继续教育的公共科目,并组织各地区、各行业实施。
  (二)建立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云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唯一凭证,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在单位应将其参加专业培训和公共科目培训的情况和考核结果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并予以连续记载。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发。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任何部门举办的专业培训和公共科目培训,均不能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三)建立继续教育证书验证制度。继续教育证书的验证工作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共同负责,验证合格的在继续教育证书“年度验证登记”栏内签盖政府人事部门培训教育专用章,未经签盖的为不合格。
  (四)建立继续教育的约束与考核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履职、执业资格及人才流动的重要依据之一,应作为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之一。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未完成规定学时(根据中共
中央中发[2001]4号文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一般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聘任周期内公共科目培训的累计学时不得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一。
  (五)建立继续教育工作评估制度。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应纳入各单位目标管理的范围,并作为评估衡量本单位和单位负责人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对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年度计划、领导责任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效果等实施评估。
  (六)建立继续教育工作统计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继续教育人数、时间、内容、办班种类、形式和经费等基本情况实行年报制度,并根据需要,进行随机统计和抽样统计。“继续教育年度统计表”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
  (七)建立继续教育工作奖励制度。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各行业,应对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实际工作中运用继续教育获取的知识、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八)建立继续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各地区、各行业应按《条例》规定,保证继续教育正常的工作经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收取费用,也不得摊派或转嫁负担。凡需要收费的各类培训,必须按有关规定到政府物价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规定的标准范围收取费用。
  六、检查总结,推广经验
  《条例》是指导我省继续教育的法规,各地区、各行业在贯彻实施《条例》中,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要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定期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通过调研、检查、交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提高继续教育工作法制管理水平,推动全省继续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