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跃华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湘09行终1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付星刘文煜傅爱军 
【审理法官】付星刘文煜傅爱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欧阳跃华;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考调剂报名是什么【当事人】欧阳跃华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欧阳跃华 
【当事人-公司】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丁雅妍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皮亦玲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丁雅妍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皮亦玲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丁雅妍皮亦玲 
【代理律所】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欧阳跃华 
【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赫山区人社局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不予答复证人证言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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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赫山区人社局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第(十四)项规定,行政机关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本案中,欧阳跃华并未提交初步证据证明温某系通过公务员招考录用的形式进入公务员系统,其要求赫山区人社局公开录用温某为公务员的时间、原因等信息没有事实根据。根据益赫机改办[2019]3号及益赫办[2019]31号文件的规定,赫山区人社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现已划入益阳市赫山区委组织部,赫山区人社局的职责范围不包括公务员管理,亦未保管相关的档案材料,故欧阳跃华
向赫山区人社局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已不属于赫山区人社局的职责范围,且赫山区人社局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处理的申请,依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告知了欧阳跃华获取相关申请信息的单位、。因此,赫山区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作出[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欧阳跃华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欧阳跃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欧阳跃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0 22:30:32 
欧阳跃华与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09行终1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跃华。
     委托代理人徐兆娥(系欧阳跃华之妻),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彦,益阳市赫山区银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益阳。
     法定代表人向建军,该局局长。
     出庭负责人唐建佳,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丁雅妍,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皮亦玲,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阳跃华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赫山区人社局)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行初17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欧阳跃华的委托代理人徐兆娥、张彦,被上诉人益阳市人社局的出庭负责人唐建佳及委托代理人丁雅妍、皮亦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20年7月2日欧阳跃华向赫山区人社局通过挂号信方式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信封载明“左上角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益阳大道某某福泽大厦某某,中间为:向建军(收),右下角为:益阳市赫山XXX街道办事处XX组,信息公开,内附写明:身份证复印件一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要求公开内容写明:“录用温某为公务员的时间、录用原因、录用前温某的职业及报名与资格审查、考试与考查、公示、审批或备案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纸质文档,相关材料加盖复核章、公章,邮寄送达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街道××村××组,收件人:徐兆娥,:180××某某某某某某。”另邮寄的身份证复印件系徐兆娥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系委托人欧阳跃华向受托人徐兆娥出具的委托徐兆娥代为其办理向赫山区人社局申请温某公务员录用的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该邮件通过中国邮政-给据
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查询结果显示2020年7月3日已签收,收发室:转移接续。欧阳跃华于2020年8月6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后,赫山区人社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8月7日向欧阳跃华、徐兆娥作出编号:x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答复如下:“经审查,欧阳跃华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赫山区人社局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他局无公务员管理职责,也不负责保管公务员档案等资料,无法查询公务员相关信息。建议向赫山区委组织部咨询,其办公室联系编号:xxx某某某某”。并于同日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以EMS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其邮寄地址、收件人、均是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所要求的地址、收件人、填写。经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查单查询显示,该邮件单于2020年8月9日已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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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认定,益阳市X大厦为益阳市赫山区政务中心等单位办公所在地,该大厦的保安亭为物业公司管理,物业公司与赫山区人社局无物业合同关系,欧阳跃华向赫山区人社局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后,由该大厦保安亭代收,赫山区人社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21日发现该信函后,才获知欧阳跃华申请信息公开一事,并于当天与欧阳跃华进行了电话联系。向建军系赫山区人社局的法定代表人。
     再认定,2019年3月26日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深化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赫山本级涉改机构人员转隶工作方案》的通知(益赫机改办[2019]3号)明确,赫山区人社局的公务员管理职责划入益阳市赫山区委组织部,同时,中共益阳市赫山区委办公室、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益赫办[2019]31号)明确赫山区人社局的职责范围不包括公务员管理。亳州人事网
石家庄教育考试     原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赫山区人社局对欧阳跃华的申请给予答复的行为是否合法?2、欧阳跃华向赫山区人社局申请信息公开的事项是否属于赫山区人社局的职责范围?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本案中,赫山区人社局已提供其工作人员谢某澍的证人证言证实“收发室”就是X大厦物业公司保安亭,且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河北学位英语考试网
及证明予以证实赫山区人社局并未与物业公司签订邮件代收服务业务,因此,物业部门签收涉案的欧阳跃华寄出的邮件并非赫山区人社局的委托或授权,不能视为赫山区人社局收到了欧阳跃华邮寄的申请,欧阳跃华也并没有提供确定赫山区人社局于2020年7月3日已收到该申请书的证据予以佐证。因此,赫山区人社局提出其工作人员于2020年7月21日看到邮寄给向建军的信函后,才得知欧阳跃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事,并于当日与欧阳跃华电话确认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故一审法院确认2020年7月21日为赫山区人社局收到欧阳跃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本案中,赫山区人社局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该答复告知书,欧阳跃华亦已收到该答复告知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期限,赫山区人社局不存在逾期不予答复的行为。故欧阳跃华诉请确认赫山区××期不予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