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局行车组织规则
第四章调车工作
第54条调车机车的规定(《技规》第218条)
调车机车检修时,替换的调车机车司机应由熟悉车站设备的司机担任。对第一次在车站担任调车的司机,应派熟悉车站设备的指导司机 (司机)跟车指导。在石油专用线、军事专用线内进行调车时的安全注意事项及特殊要求,应在专用线(取送车)运输协议中规定,并严格执行。第55条调车作业指挥的规定(《技规》第222条)
一、调车作业由调车长单一指挥。一个调车组有两名及其以上调车长时,在一个班的工作时间内,只能由一名调车长单一指挥,严禁轮换担任调车指挥。
二、调车人员不足两人时,不准进行作业(不挂车的单机和轨道车转线除外)。推送及瞭望困难时,必须增加调车人员。
第56条调车作业计划的编制、下达和变更的规定(《技规》第225、226条)
一、调车作业计划由调车领导人编制。参加调车作业的所有人员均应有调车作业通知单或附有示意图的调车作业通知单。
注:①线路示意图中,与作业有关的线路、道岔均应标出;用“□
×”表示停留车及连挂在一起的车数(方框内数字),并标出停留车距警冲标的大约距离;电气化区段车站利用电力机车调车时,还应标出与作业有关的无电区和接触网终点位置。
②线路示意图对同一机车只在第一张作业通知单上标画,作业中变更计划或连续作业时,不再标画示意图。利用专用调车机车作业时,可不标画示意图。
二、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作业(单机及轨道车转线、甩挂附挂机车时除外),调车作业通知单应交司机、学习司机各一份,禁止口头向司机布置计划(包括变更计划)。作业中变更计划,必须停轮向所有作业人员传达清楚,方可继续作业。本务机车在中间站调车后,司机退乘时,应将调车作业通知单交当班机车调度员存查。
禁止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采用通话方式指挥调车作业。三、作业中有限制的车辆及安全要求等应在“注意事项”栏内注明。
四、因设备关系,调车领导人不能与调车指挥人交接计划的,以及对信号员、扳道人员的传达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五、口头变更计划(中间站利用本务机车调车禁止口头变更计划)在一张调车作业通知单内不得超过两次,
钩数累计不得超过3钩。使用无线调车设备的车站,按规定可用口头方式布置、传达的,均可用无线调车设备传达布置。但必须按规定复诵核对,不得使用站场广播传达。
六、当调车信号机故障不能开放时,须在“调车作业通知单”中股道示意图相应位置进行标注,并在注意事项栏注明作业要求。
第57条调车作业在学习司机一侧显示信号的规定
调车作业因线路靠司机一侧是高站台、低货位、煤仓、滑槽等须在学习司机一侧显示信号时,调车指挥人向司机传达计划时要交待清楚,由学习司机确认信号。机车乘务组要认真执行呼唤应答制度;调车速度控制在15km/h及其以下,调车指挥人要及时正确显示信号,并以音响信号辅助,切实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58条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调车作业的规定中间站在同一线路两端禁止相对方向同时进行调车作业(包括手推调车)。编组、区段站需要在同一线路两端相对方向同时进行作业时,应制定作业办法和安全措施并纳入《站细》。
第59条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的规定(《技规》第229条) 一、执行要道还道制度的基本规定1.单机或牵引运行时,由司机负责要道;推进车辆运行时,由调车组人员负责要道。要道信
号:司机为两短一长声;调车人员为进出股道的股道号码信号。还道人员将进路准备妥当、确认无误后,先显示股道号码信号,再显示道岔开通信号。未得到还道人员的股道号码信号和道岔开通信号,在警冲标、尖轨或调车信号机前必须停车,与其距离不足50m时不准动车(列检设置防护信号需到达机车移动时除外)。
2.一条进路由两个及其以上扳道员准备时,司机或调车组人员向最近端扳道员要道,扳道员间依次由近及远向后一扳道员要道;还道时,由最远端扳道员开始,由远及近依次向前一扳道员还道,最后由最近端扳道员向司机或调车组人员还道。
3.使用无线调车设备的车站,除司机外,应使用无线调车设备按规定的用语,以通话方式要道和还道。
二、非集中联锁区调车作业要道还道的规定
1.非集中联锁区调车作业时(含由集中区向非集中区运行时),必须执行“进要进路、出要出路”的钩钩要道还道制度(驼峰作业和连续溜放除外)。
2.调车机或调车车列经过无人值守的非集中操纵道岔时,有关人员必须确认该进路开通正确后,方准越过。运行中确认有困难时,必须在道岔前停车确认。
三、集中联锁区(含集中联锁的中间站)调车作业要道还道制度的规定
1.在集中联锁区调车作业,不进行要道还道,但必须严格按调车信号机的显示进行。机车、车辆必须进入调车信号机内方,除无法移动的情况外,必须出清调车信号机所防护的轨道区段,不得影响返回时调车信号机的开放。不能从设备上一次排出的长调车进路,应当由远及近分段排列。调车指挥人和司机应按运行方向距其最近的一架调车信号机的显示进行。需要由近及远分段排列时,信号员(车站值班员)应通知调车长并通知司机,运行中注意严格按进路上调车信号机的显示进行。
2.遇特殊情况,不能出清调车信号机所防护的轨道区段,在关闭调车信号机的情况下原路返回时,由调车长报告信号员或车站值班员,必须取得准许并确认进路正确后,方可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运行到次一调车信号机前,按其显示进行。信号员(车站值班员)已同意越过关闭的调车信号机原路返回后,应单独锁闭有关进路道岔。在确认调车机车、车列全部越过进路上的道岔前,严禁操纵该道岔。
3.当调车信号机故障不能开放时(道岔还能集中操纵,单独锁闭),信号员(车站值班员)准备好进路,并将进路上有关道岔单独锁闭后通知调车长,可以越过一架或数架关闭的调车信号机作业,但每次运行前,必须由信号员或车站值班员指定本次运行的停车位置;调车长应亲自或指派人员确认进路正确后,方可显示起动信号并指挥机车严格按指定位置停车。调车长与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应加强联系,认真确认,严防臆测行事。
4.集中联锁区停电或设备停用,道岔转为现地人工操纵时,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必须严格按非集中区“要道还道”办法办理。
5.集中联锁未设调车信号机但设有道岔现地操纵、局部控制设备的中间站,调车作业中“要道还道”办法按非集中区“要道还道”办法办理。
6.集中联锁未设调车信号机,也未设局控设备的中间站,在集中区作业时,除按越出站界调车的有关规定办理外,调车机车、车列每次向站外运行前,都必须得到车站值班员的准许,调车指挥人方可向司机显示起动信号出站调车。车站值班员必须确认进路准备妥当,方可同意出站调车。
向站内运行时,特准凭进站信号机开放的引导信号进站。引导信号未开放,严禁越过进站信号机。
车站值班员从控制台上确认调车机车、车列越过相对方向进站信号机后,及时准备好进路,开放引导信号。
在允许时间内,同一出站调车通知书,可以多次往返出站调车。但运行中,有关人员应加强
对进路开通位置的确认。
7.调车长与车站值班员之间的联系办法在《站细》中规定。使用无线调车设备的车站,允许调车指挥人与车站值班员、司机间进行通话联系。
第60条变更、取消调车进路的规定
一、集中联锁区,调车信号开放后,不得随意关闭,取消(变更)调车进路。信号开放后,须取消(变更)调车进路时,车站值班员(信号员)应先通知调车指挥人,确认未动车后,再关闭调车信号机,取消(变更)调车进路。
未设调车信号机也未设局控设备的集中联锁区,进路准备好并通知调车长和司机后,在未通知调车长并确认未动车前,禁止取消(变更)进路。
二、非集中联锁及设有局控设备的集中联锁区,扳道员已显示道岔开通信号后,在未向调车机显示停车信号并确认其停妥之前,不得变更调车进路。
第61条调车作业区划分的规定(《技规》第219条)
一、配有两台及其以上调车机的车站,应按调车机台数划分调车作业区。正常情况下,
一个调车区内同一时间只准一台调车机作业(设有驼峰预推线的除外)。特殊情况,两台机车在同一区的两条平行进路上同时作业的防护办法在《站细》中规定。
横向划分调车区时,两区之间须至少有20m的安全距离,并应设立明显的标记。
二、只有一台固定调车机,但经常有两台机车(包括本站固定调机)同时在车站作业的,车站应制定安全措施并纳入《站细》。
三、越区、转场作业的联系办法和安全措施在《站细》中规定。
第62条调车作业中执行试拉制度的规定(《技规》第228条)调车作业中下列情况须进行试拉,确认全列挂妥后方可进行:一、连续连挂时,车组间的距离在10车及其以上时,须试拉或顿钩;
二、编组列车,在编组(发)线上直接始发的,最后一钩必须试拉;转入到发线始发的,转线前须进行试拉;到发线上“坐编”列车时,最后一钩必须试拉。
第63条调车作业中调车速度、连结软管的规定(《技规》第230、232条)
一、调车作业中连结软管的规定
(一)调车作业中,下列情况须连结全部软管,并经简略试验良好后方可进行:
1.旅客列车、军用列车、专运列车的甩挂作业(采用中间体过渡车钩调动密接式车钩的客车除外)。
2.调动乘坐旅客的车辆、公务车、试验车及代号为T的特种用途车。
3.整列客车底的调车作业。
(二)往专用线、段管线取送车辆,是否连结软管及连结软管的数量由所在站、段会同机务协商确定,
并纳入《站细》。
二、调车机类型、取送车列重量及调车速度的规定
1.专用线、区间岔线、段管线取送车辆的调车机类型及速度限制由机务段、工务段(企业自行管理维修的为所属单位)向车站提供,车站纳入《站细》并抄送有关单位。取送车列重量由机务段确定报局批准后,车站纳入《站细》。
2.连挂车辆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后,司机应将速度控制在17、12、7km/h及其以下,连挂速度不得超过5km/h(有特殊要求除外)。
3.中间有游车的跨装车组,经过9号及其以下道岔时,不得推送调车。遇设备条件不容许(如牵引后折返推送转线、转场作业)或尽头线时,应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匀速推送。
4.连挂公务车、专运列车、乘坐有旅客的车辆时,连挂速度不得超过3km/h。
5.调动装载军用危险货物的车辆,应提前通知乘坐部队或者押运人员做好准备,调动速度不得超过15 km/h,连挂速度不得超过2 km/h,严禁手推调车、溜放调车。
6.调车机车通过各类减速器、减速顶和推峰速度按有关设计文件在《站细》中规定。雨雪、冰冻天气应适当降低推峰速度。
第64条尽头线调车作业的规定(《技规》第230条)
一、往尽头站台处送车或调车机去尽头站台处取车时,应连结全部软管,进行简略试验良好后方可进行,连挂速度不得超过3km/h。
往尽头站台处送车时,应将尽头站台视为停留车,显示“十、五、三”车距离信号。
二、往尽头线送车时,在车列前端距车挡或尽头站台30m处须一度停车,然后以不超过5km/h 的速度推送至距车挡10m处停车(利用尽头站台装卸时除外)。
三、对距车挡或尽头站台不足10m的停留车取车时,在调车机或车列前端距停留车30m处须一度停车,并对靠尽头端的第一辆停留车采取止轮措施后,方可连挂。
第65条调动装载超限货物及有特殊标记的车辆的规定ٛ一、调动装载超限货物车辆的规定1.调车领导人应根据调度命令、货运票据中规定的条件,检查有关的建筑物和设备限界、相邻线路线间距及邻线停留车情况,布置计划的同时布置安全注意事项。
2.超限车与邻线停留的机车、车辆或线路上停留的超限车与邻线上调动的机车、车辆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0mm。小于500mm无安全措施禁止调车。
3.调车作业中,超限车与固定建筑物或设备间的距离在150mm以上时可按规定速度运行;距离在100mm~150mm之间时,速度不得超过10km/h;距离在70mm~99mm之间时,不得超过5km/h。小于70mm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二、标有△W标记车辆的调车作业办法
1.标有△W标记的车辆,调车作业中严禁溜放。并应派调车指导或业务熟悉的干部到现场监督,严防违章作业。
2.无论是调动△W标记的车辆还是去连挂该车,调车机均需连结不少于所挂车辆总数1/5的车辆软管(不足五辆按五辆计),并经简略试验良好后,方可进行。
3.连挂标有△W标记车辆及带有这种车辆连挂其他车辆时,必须在距停留车10车处一度停车,然后以不超过5km/h的速度运行至三车处,再以不超过3km/h的速度连挂。
4.其他车辆向停有△W标记车辆的线路上溜放或送车时,不得与该车连挂。△W标记的车辆在线路上停留时,与其他停留车必须留有不少于10m的安全距离。
三、“140”产品车调车作业的规定
1.调车机与“140”产品车需隔离4辆及其以上,并按△W标记车辆的调车作业办法办理。
2.“140”产品车禁止通过驼峰。
3.“140”产品车在车站停留时,不得与邻线的内燃、蒸汽机车和装载“707”产品、爆炸品的车辆及旅客列车并列停放。
第66条防止车辆溜逸的规定(《技规》第242条)
一、编组站、区段站坡度超过1.5‰的到发线上停留车辆,应连挂在一起,并须拧紧下坡端人力制动机。坡度超过1.5‰的调车线(驼峰线路除外)停留车辆的防溜措施,以及坡度在1.5‰及其以下的到发线、调车线根据车辆停留时间长短、停留车组辆数、停留车位置,调车线是否衔接正线、到发线等因素确定具体防溜办法及防溜时机,由《站细》规定。成都铁路局公告
二、调车作业量较大的中间站(配有专调机车或日均调车作业
100钩以上)线路上停留车辆,执行《技规》第242条防溜规定有困难时,经局批准可以采用拧紧两端车辆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防溜枕木)牢靠固定的防溜措施。
三、中间站列车甩挂作业前,应确认车列处于制动保压状态,并对遗留车辆采取防溜措施后,方可进行;调车作业中对临时(一批作业计划内)停留车辆必须拧紧车组两端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牢靠固定。编组站、区段站调车作业中临时停留车辆是否需要防溜和防溜的措施由《站细》规定。
四、在坡度超过2.5‰线路上进行调车作业时,中间站应连结全部软管,编组站、区段站(驼峰解体除外)连结软管的数量在《站细》中规定。
五、设在6.0‰及其以上坡道上的车站,禁止调车作业(单机、轨道车转线除外)。但遇必须甩故障车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车时,应指定专人负责防溜,并连结全部软管,经简略试验良好后方可进行。
六、与正线、到发线衔接的货物线、专用线停留车辆时,不论车站防溜方式如何,其靠到发线端必须拧紧车辆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防溜枕木)牢靠固定。
七、尽头线尽头方向安装有挡车器时,停留车辆靠近挡车器一端是否需要防溜和防溜的措施由《站细》规定。
八、按规定须采取防溜措施的调车作业(溜放作业除外),摘车时必须停妥,采取好防溜措施后,方可摘开车钩;挂车时,连挂妥当后方可撤除防溜措施。
九、由车站负责取送车辆的专用线,调车组应将专用线停留的车辆连挂在一起,拧紧两端人力制动机,并以铁鞋或牢靠固定;专用线人员应负责对防溜措施进行检查并保持。十、车站与厂矿单位的专用线协议中,须有防溜工作内容,除明确责任划分外,还要有防溜具体要求,并将有关内容纳入《站细》。
十一、段管线(含客技站)停留车辆的防溜应比照专用线要求办理,并由其管理单位制定具体办法纳入相关管理制度。
十二、因装卸车对货位等情况,不能连挂在一起而分组停留的车辆,中间车组防溜应分组拧紧车辆人力制动机或以铁鞋牢靠固定。
十三、电气化区段的车站,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车辆人力制动机紧固器。有接触网的线路停留车辆防溜不能使用车辆人力制动机时,应采用车辆人力制动机紧固器。
十四、在坡度超过2.5‰的正线、到发线(或衔接正线、到发线的线路)上停留车辆时,除按规定采取防溜措施外,车站应根据线路坡度、停留车辆数及停留时间等实际情况制订补强措施,并纳入《站细》。
停留时间较长的保留列车,原则上安排在坡度不超过1‰的线路上停放。
十五、车站应制定车辆防溜措施检查巡视制度,落实责任人,严格执行3-4小时巡视检查制度,建立《停留车辆防溜检查巡视登记簿》,并按规定认真填记。占线板标示的防溜措施必须与现场一致,标示符号严格按照《铁路调车作业标准》规定执行。、及人力制动机紧固器要编排号码,固定存放地点,指定专人管理。应有防盗措施。第67条调车作业禁止溜放及其他限制的规定(《技规》第231条)
一、遇下列情况也禁止溜放:
1.担任调车的机车为双机重联,调车机车挂有机车、机械冷藏车或轨道起重机时禁止平面溜放。
2.天气不良(浓雾、暴风雨雪)和夜间照明不足,制动员确认停留车位置有困难时。
3.制动人员不够或制动人员未挂安全带时。溜放调车时每一人力制动机的最大制动辆数由车站根据线路情况查定后纳入《站细》。
4.机车后部挂有车辆超过3辆未连结软管时。
5.发出列车的尾部尚未越过该线出站信号机或警冲标时,后部线路上禁止跟踪运行或向该线溜放作业。
6.在中间站有电力接触网的线路上。
7.在警冲标内保持20m(驼峰溜放为30m)安全制动距离后,容纳不下溜放车组的线路。
8.无人力制动机或人力制动机不良的车辆(车组)(铁鞋及减速器、减速顶制动除外)。
9.平板车装载货物无制动人员站立位置的(铁鞋及减速器、减速顶制动除外)。
二、调车作业繁忙并配有固定调车组的车站,需在有电力接触网的线路上、专用线、尽头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