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铁路局通勤票区间规定
1、重申部、局有关规定。目前,部、局有关铁路乘车证管理的规定主要有:《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路局原工程集团公司、勘测设计院及其所属单位职工自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铁路乘车证;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社会职能单位(原铁路医院、中小学、职业技术学院等)中,除通勤职工2005年可继续延期使用至年底外,其他铁路乘车证自2005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2、严把座位号、卧铺号发放关。各客运车站及客票代办部门,必须凭乘车证等有关证件、证明发放座位号、卧铺号,并按规定进行签证、登记。对原工程集团公司、勘测设计院等单位(以下简称“脱钩单位”)、原各铁路中、小学,各铁路医院,铁职院等单位(以下简称“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单位”)持用的铁路乘车证(学校、医院通勤职工、未移交出的离退休人员除外),一律不准发给座位号、卧铺号。
3、严控进站、出站关。各客运车站对持铁路工作证、乘车证进站人员,要严格履行查验手续,凡发现证件不全、内容不符等违章使用乘车证,以及脱钩单位、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单位(学校医院通勤职工、未交出的离退休人员除外)使用铁路乘车证的,一律扣留,不准进站。
成都铁路局公告在出站口对持有铁路工作证、乘车证出站人员,要进行查验。凡发现违章使用乘车证及脱钩单位、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单位职工持用铁路乘车证的(学校医院通勤职工、未交出的离退休人员除外),一律扣留,并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补收和加收票款。
4、严把上车、途中关。各客运段对持乘车证登乘列车人员,要严格查验乘车证、工作证、出差证明等证件是否齐全、相符以及乘车证填载的席别、区间、期限、填发单位等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对违章使用乘车证及发现脱钩单位、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单位使用乘车证(学校、医院通勤职工、未交出的离退休人员除外)的,一律扣留,并按照《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规定补收和加收票款。
5、加强培训,严格查验制度。各客运车站、客运段对站、车客运人员要加强乘车证管理规定的业务培训,使其熟知乘车证使用管理的规定,熟悉各种乘车证的票样及填载项目,提高识别和违章乘车证的能力,并要求客运人员认真负责,严格按规定进行查验,按规定查处违章事件。
6、严把乘车证审批、填发关。局属各单位要规范乘车证的申请、审批和填发工作。坚持主管领导“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超出铁道部的规定,特批各种乘车证。
严禁违规填发“关系票”、“人情票”,严禁给路外人员填发铁路乘车证。乘车证填发人员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违章批准的,有权拒绝填发,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凡违章批准和填发各种乘车证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7、严格空白乘车证的请领、回收和交接制度。
(1)严格请领、回收制度。各单位请领空白乘车证必须填写空白乘车证请领单(《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附样15),路局办公室按规定登记发放。领回的空白乘车证必须妥善保管,并经常检查、清点。坚持交旧领新制度。各单位对用完回收的整册乘车证按规定进行整理成册,在上交前,由单位劳资部门牵头,组织办公室、财务等部门对回收的旧证进行一次检查和处理,并填写乘车证日常回收检查报告单(《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附样23)。无检查报告单的,路局不接收旧证,也不发给新证。
(2)严格交接制度。乘车证填发人员更换及单位合并、分离时,必须与接任填发人员或新单位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对所管票据、台帐等进行清理,填写乘车证填发人员交接手续单(《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附样14),交接人签章,主管领导审核。对移交地方政府或路外
单位管理的,要将乘车证的交接纳入重要交接内容,由路局办公室负责做好回收工作。
8、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路局乘车证监察、客运监察、路风监察、收入稽查人员均有权查扣违章乘车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各站车单位及监察(稽查)人员在按规定进行处理后,要将查扣的违章乘车证及处理情况报路局劳卫处。路局劳卫处对发生的乘车证违章问题填写违章乘车证处理通知书,分别送交路局收入稽查处和人事处,追究违章者的经济责任和违章干部的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今后,凡发现单位乘车证管理制度不健全、违章审批、填发乘车证,车站或客票代办部门不认真查验证件发给座号、卧铺号,客运人员在进站、出站、列车上不认真履行查验手续等造成违章使用铁路乘车证现象发生的,路局在按规定处理违章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还要一并追究车站、客运段有关人员的连带责任。
9、各单位接到通知后,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部局有关乘车证管理的规定及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完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定,通过规范管理,加大查验力度,杜绝各种违章现象的发生,维护铁路站车秩序和经济利益,使铁路乘车证更好地为职工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需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