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04
【字 号】筑府办发[2013]24号
【施行日期】2013.0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2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员,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有关单位:
  修编后的《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4日
  贵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1.3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卫生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区(市、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市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发生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2个以上区(市、县);
  (7)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1)鼠疫、、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2)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在5例以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以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及以上区(市、县);
成都铁路局公告
  (4)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上,30例以下;或波及2个以上区(市、县);或在本市市区首次发生;
  (5)一周内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6)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现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8)预防接种或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9)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死亡4人以下;
  (10)市卫生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1)腺鼠疫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10例以下;
  (2)在一个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报告;
  (4)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未出现死亡;
  (5)区(市、县)卫生局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本预案所称数量关系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发现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立即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市长或市长委托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分管副秘书长、市应急办常务副主任、市卫生局局长、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