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超、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处罚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4 
【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7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蒋敏邹小宇雍卫红 
【审理法官】蒋敏邹小宇雍卫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超;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当事人】杨超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当事人-个人】杨超 
【当事人-公司】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代理律师/律所】王德波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罗泽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德波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罗泽宇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德波罗泽宇 
【代理律所】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超 
【被告】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本院观点】省注协提交的上述四份《情况说明》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相关要求,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采信上述证据错误,应予纠正。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省注协是行政规章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杨超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责令停产停业听证程序限制人身自由第三人书证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回避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财产保全听证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现场监控视频显示,2019年10月20日上午,杨超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
考试会计科目考试,杨超的座位位于考室倒数第二排。上午约10时35分,杨超转头向其右后方监考人员处张望,引起监考人员注意。随后监考人员来到杨超座位处,杨超试图将桌面物品隐藏到桌面下,在监考人员的要求下,杨超将背面印有考试相关资料的准考证交与监考人员。    二、杨超于2019年12月30日向省注协提交《不参加听证告知书》,表明“贵会所发听证通知书,本人已于12月30日收悉。但鉴于本人已于12月17日收到贵会于12月16日做出的处罚决定书,现在再听证已无实际意义,本人将不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以及《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省注协是行政规章授权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社会团体法人,具有作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杨超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省注协认定杨超抄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省注协作出处理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和杨超的上诉理由,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一、省注协认定杨超抄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本案中,省注协提交的由成都广播电视大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落款时间为2020年4月13日,
而本案原审立案时间为2020年4月1日,省注协违反了前述规定,存在在诉讼中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同时,省注协提交的考场负责人、监考人员出具的三份《情况说明》未载明出具时间,不符合行政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要求,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试人员考试守则》第五条规定,“应考人员入座后,应当将准考证和身份证件放置在座位左上角,以备监考人员检查。准考证正反两面不得涂改,背面必须为空白,伪造或者涂改准考证将依照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进行处理。”《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考试实施期间,应考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终止其本场考试,并责令退出考场;由省级注协给予其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一)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二)以口头或者打手势等方式传递考试信息的;(三)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电子作弊设备、通讯工具以及使用规定以外物品的;(四)交换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的;(五)故意损毁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或者将答题卡、答题卷或者试题卷以及草稿纸带出考场的;(六)在允许考生离开考场的时间前强行退出考场的;(七)故意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的。”本案中,杨超存在在准考证背面打印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并使用该准考证参加考试的行为。省注协适用上述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关于“抄袭或者协
助他人抄袭答案或者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资料的”规定对杨超作出处理决定书,其对杨超抄袭行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二、省注协作出处理决定书的程序是否合法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或者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据此,杨超具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本案中,省注协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处理告知书,告知杨超有权自收到该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杨超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省注协作出的处理告知书,应当在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并未明确上述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三日内系自然日还是工作日,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行政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均明确规定法律规定的相关期间系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分析,《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三日内应当理解为“三个工作日”,如此更能与行政执法领域的其他法律法规相一致,也更符合客观实际和行政执法规律。本案中,杨超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省注协作出的处理告知书,应当在收到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听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杨超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处理告知书,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应当从次日即2019年12月12日起计算,其中12月14日、15日为周末依法应当扣除,据此,期限的最后一日应当为2019年12月16日。杨超于2019年12月16日向省注协邮寄《听证申请》,并未超过三日内申请听证的法定期限。省注协于2019年12月16日期限尚未届满之日即作出处理决定书并向杨超邮寄送达,违反法律程序。    省注协在杨超收到处理决定书后,又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听证通知书》,并于2019年12月27日邮寄给杨超。杨超收到后,向省注协提交《不参加听证告知书》。据此,省注协在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书并向杨超邮寄送达的情况下,再作出《听证通知书》,违反法律程序。杨超不
参加听证的行为具有合理性,不能视为其放弃听证申请。    综上,省注协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杨超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省注协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依法认定事实,在此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原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1行初74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川注协处字〔2019〕8号);    三、责令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负担。 
【更新时间】2022-08-21 17:57:46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杨超于2019年10月20日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在当日上午8时30分至11时30分的第一场考试中,监考人员当场发现其键盘下藏有纸张,该纸张为杨超准考证,且该准考证背面印有考试相关的文字资料,杨超在考试过程中将
中级会计考试准考证打印
该资料拿出放于桌面。随后,监考人员及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将杨超带至考点考务办公室,由监考人员填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应考人员违规情况报告单》。当日下午,考点考务工作人员巡视时发现杨超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将杨超带离考场,并在考务办公室休息至考试结束前30分钟离场。2019年10月28日,省注协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关于处理我省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违规行为的请示》(川注协〔2019〕106号),拟对杨超作出取消本年度本场考试成绩并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处理。2019年11月19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关于核准四川省2019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相关考生违规行为处理意见的批复》(会协〔2019〕29号),对省注协拟给予杨超的处罚予以批准。2019年12月10日,省注协作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告知书》(川注协处字〔2019〕3号,以下简称处理告知书),拟取消杨超本年度本场考试成绩和不得参加以后连续5个年度注册会计师考试,同时告知杨超有权自收到该处理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并于当日向杨超邮寄送达该处理告知书。杨超于2019年12月11日收到省注协作出的处理告知书。省注协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决定书》(川注协处字〔2019〕8号,以下简称处理决定书),决定取消杨超本年度本场考试成绩,5年内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
一考试,并于次日向杨超邮寄送达。杨超于2019年12月16日向省注协邮寄《听证申请》,省注协于2019年12月17日签收,并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听证通知书》,决定于2020年1月6日举行听证。杨超于2019年12月30日向省注协提交《不参加听证告知书》,决定不参加听证。    后杨超对省注协作出的处理决定书不服,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撤销省注协处理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