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辞职、辞退与退休
一、基本概念
1公务员辞职:是指公务员根据本人意愿,依照法律规定,经过任免机关批准,解除其与机关的职务关系,或者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法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的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
2、因公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法律或者政协章程的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3、自愿辞职:是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不愿意继续在领导岗位工作时,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4、引咎辞职:是指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5、责令辞职:是指按照管理权限的管理主体根据领导成员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6、公务员辞退:是指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内作出的解除其与公务员全部职务关系的行为。
7、公务员退休:是指公务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为国家服务到一定的工作年限,或因病残丧失了工作能力,依法办理退休手续离开工作岗位,由国家给予一定的退休待遇和生活保障。
二、重点与难点问题解析
公务员一般干什么
(一)公务员辞去公职具有哪些特点?
1、公务员辞去公职是法律赋予公务员的一项基本权利。
2、公务员辞去公职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
3、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主体受一定的法律限制。
4、辞去公职的公务员享有法定待遇。
(二)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既体现并巩固了我国对传统人事制度改革的成果,又有利于进一步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的整体进程。在我国过去的人事制度管理中,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公务员部门所有单位所有的问题,忽视了公务员的主观愿望,限制了人才的合理流动,从而使公务员的个人才能无法发挥。可以说,出口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制约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所以,目前推行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畅通出口,实现能进能出,建立正常的淘汰机制。突破这个难点,不仅使公务员管理进、管、出三个环节,配套成龙,而且将有力地推动公务员考核、纪律惩戒、申诉控告和失业保险等人事制度的建立和不断深化。
2、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有效保障了公务员择业自由权的实现。宪法规定每个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权包括保持职业权和选择职业权,辞职是公务员再次择业权的重要表现,当主客观形势发生变化,个人不愿意继续从事原先的公务员职业,应当能通过辞职而重新选择职业。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充分尊重和体现了公务员的辞职权,只要公务员有正当、合法的理由,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公务员辞职权的行使,否则就是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建立公务员辞去公职制度,有助于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活力,提高管理效率。公务员队伍作为一个开放的系统,必须不断地输入新鲜血液。传统的人事管理制度,由于公务员的部门所有、单位所有,妨碍了公务员的正常交流,使一部分公务员从事着他们不愿意从事的职业,其才能也得不到发挥和发展,降低了管理效率。建立公务员辞职制度后,允许公务员依法辞去所在单位的职务,使他们有可能根据自己的条件、特长自愿选择职业和工作单位,有利于人才的合理配置,保证公务员队伍的活地力,提高管理效率。
(三)建立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1、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上下机制。领导人员是否做到能上能下,是我国公务员管理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自愿辞职使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能根据个人意愿辞去领导职务,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则针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领导成员而建立一种退出机制。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制度在的方式上将过去单纯依靠管理主体的硬性处理转变为管理主体和公务员本人之间的双向互动,将公务员的自律和管理主体的他律结合起来,开辟了领导人员能上能下的新渠道。
2、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监督约束机制。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
司法制度和纪检制度,以追究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相关法律和纪律责任。但对于工作失职、领导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追究其领导责任的制度。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可以为追究领导干部工作失误的责任提供法律依据,从而加强了对领导人员的监督,加强了对权力运行的制约。
3、有利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政治,是凭借公共权力,和平地管理冲突,建立秩序,并实现平等、自由、人民主权等价值理念的方式和过程。民主政治尊重个人的权利和意愿,强调权力监督和履行责任。自愿辞职制度通过赋予公务员辞职的权利,体现出对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择业权的尊重,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度则通过公务员个人辞职行为来承担责任,体现了对民意的尊重,促使公共政策必须符合公民的意志与利益,取信于民,维护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四)我国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条件有哪些?
1、肯定性条件。公务员辞去公职的肯定性条件,就是公务员不愿意或者不适宜在机关工作;
2、限制性条件。我国公务员法第81条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辞去公职的五种情形:
1)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五)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消灭公务员职务关系,丧失公务员身份。
公务员书面提出辞职申请,经过任免机关批准,便构成一种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公务员职务关系的消灭和公务员身份的丧失。公务员从此不再享有公务员的权利,也无需履行公务员的义务。这是公务员辞去公职最基本的法律效果。
2、丧失公务员的一切待遇。
公务员辞去公职引起职务关系的消灭和公务员身份的丧失,所以公务员辞去公职以后,就不能再享受公务员的任何待遇。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可以依法享受辞职后的待遇,机关要负责给获准辞职者办理好各种有关身份、职务等级、工资待遇、工作年限等证明及递转手续,以作为辞职者重新就业时确定各种待遇的参考。
3、公务员辞职后的再次任职受到一定的限制。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的去向,历来都是社会舆论的热点。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这一规定是对公务员辞职后的再次任职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以保护公共利益。
(六)什么情况下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引咎辞职?
1、因工作失职,引发严重的体性事件,或者对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2、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3、在抗灾救灾、防治疫情等方面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4、在安全工作方面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发生特别重大责任事故,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的;
5、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社会管理等方面监督严重失职,连续或者多次发生重大事故、重大案件,造成巨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6、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用人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7、疏于管理监督,致使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
8、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9、有其他应当引咎辞职情形的。
这九种情形符合两个标准,一是出现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二是领导干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个人责任。
(七)公务员辞退的特征是什么?
1、辞退公务员是机关法定的用人权力。
2、辞退公务员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事由,即只有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事由出现以后,机关才能终止其与公务员的职务关系而辞退公务员。
3、辞退公务员必须遵循必要的法律程序。
4、被辞退的公务员享有法定待遇,即可以享受待业保险或领取一定的辞退费。
(八)在什么情况下机关可以辞退公务员?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可以辞退。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分为优
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考核结果将作为对公务员进行奖惩、培训、辞退和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如果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一年不称职,按降职使用;降职之后第二年又不称职,就说明该公务员难以履行公务员的职务,已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可以辞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