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立晓、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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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1.16 
【案件字号】(2020)鲁06行终8号 
英语四级电子证书查询【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鲁晓辉吴继辉纪晓静  江南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审理法官】鲁晓辉吴继辉纪晓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立晓;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隆达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唐立晓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隆达纸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唐立晓 
【当事人-公司】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隆达纸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宝利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宝利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宝利 
【代理律所】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国家公务员考试难不难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2023年国考10月25日开始报名
【原告】唐立晓;烟台隆达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本案的审理焦点是,上诉人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是否满8年。 
【权责关键词】合法合法性审查第三人证人证言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焦点是,上诉人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是否满8年。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㈣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
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73号)规定:“……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本案中,据上诉人的原始职工档案记载上诉人的工作简历如下:1981年被原牟平县造纸厂招用为临时工,1987年12月被录用为农民合同制工人,1988-1992年从事净化或漂白工种,1992-2018年10月一直在原审第三人处工作,但所从事的工种无法确认。对原始档案中从事工种和年限无法确认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本案中,上诉人仅提供证人证言来证明,原审第三人未提交其他原始材料予以佐证,缺乏认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客观依据,被上诉人不予办理退休审批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一并审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也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上诉人在二审时才提出对人社部发〔2018〕7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管理工作的通知》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符合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依法对该项上诉请求不予审查。    对于上诉人主张与其从事同岗位工作的其他职工已经被批准以特殊工种待遇退休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的范围,上诉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法律条文要求按照对其他工友的退休审批行为来审批自己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无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㈠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唐立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2:2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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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唐立晓,出生于1963年11月25日,于1981年被原牟平县造纸厂从其原籍原牟平县龙泉公社窑厂村招用为临时工。1987年12月31日,原告经考核被录用为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后于2004年5月转为城镇合同工,并工作至今。2018年10月,第三人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原告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材料,牟平区人社局经审核后上报至被告处,因被告不予办理,原告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依据国办发10号通知和鲁政办发32号通知的规定,被告烟台市人社局具有办理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职权。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称国发[1978]104号办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㈡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二条第㈣项规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特殊工种的管理和审批工作。……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
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根据上述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健康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可以申请提前退休,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提前退休工种的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本案中,原告出生于1963年11月,至2018年11月,其年龄和连续工龄符合前述国发[1978]104号办法中关于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各方当事人对净化、漂白工作属于轻工行业造纸类特殊工种的范围并无异议,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从事特殊工种工作的时间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工作年限、被告对原告的退休申请不予审批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人社部73号通知规定:“一、严格执行国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和条件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附二)的规定,严格控制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政策实施范围,各地不得自行放宽。……对提出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按照原始档案和信息库备案相结合的原则开展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必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根据该通知的规定,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批应当以原始档案记载为依据,对职工从事的特殊工种以及工作年限等信息,应按照原始档案的记载进行审核,对原始档案中记载不清晰、不一致的,则必
须以企业提供的能证明职工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原始材料为依据进行认定。本案中,根据原告的原始职工档案的记载,原告于1981年招用为临时工,后于1987年12月经考核被录用为单位农民合同制工人,其《合同制工人定级审批表》《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企业职工工资固定升级审批表》《山东省企业职工浮动工资标准审批表》《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审批表》证明其1988年度、1989年度、1991年度和1992年度从事的工种为净化或漂白,但其他年限所从事的工作性质和工种并不明确。原告主张其从事特殊工种已达到可以提前退休的年限即“从事其他有害工作累计满八年",并提交证人证言予以证明,但证人证言需有客观证据予以互相佐证,目前,除原告的职工档案材料外,原告和第三人均未提交能证明原告当时从事工种和年限的其他原始材料或者确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主张。退休审批工作,对事实的认定要根据客观证据,而不能根据主观判断,原告从事特殊工种的年限,不符合国家关于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政策规定,被告烟台市人社局未为原告办理退休审批并无不当。    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唐立晓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唐立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