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和扣划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助查询、冻结、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法协助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行为.
  协助查询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查询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的金额、币种以及其它存款信息告知有权机关的行为.
  协助冻结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冻结的要求,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单位或个人提取其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的行为。
  协助扣划是指金融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以及有权机关扣划的要求,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依法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含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邮政储蓄机构等。
  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应当在存款人开户的营业分支机构具体办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权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规定,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及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详见附表).
  第五条 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不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原则.
个人帐户查询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做好协助工作,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协助查询、冻结、扣划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其营业机构确定专职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接待要求协助查询、冻结和扣划的有权机关,及时处理协助事宜,并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第八条 办理协助查询业务时,经办人员应当核实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以及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含,下同)机构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
  第九条 办理协助冻结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
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人民法院出具的冻结存款裁定书、其它有权机关出具的冻结存款决定书。
  第十条 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
  (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
  (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在协助冻结、扣划单位或个人存款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填写的需被冻结或扣划存款的单位或个人开户金融机构名称、户名和账号、大小写金额;
  (二)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义务人应与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上的义务人相同;
  (三)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上的冻结或扣划金额应当是确定的。如发现缺少应附的法律文书,以及法律文书有关内容与“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的内容不符,应说明原因,退回“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所附的法律文书。
  有权机关对个人存款户不能提供账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有权机关提供该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其它足以确定该个人存款账户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