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0.11.15
施行日期
2000.11.15
文号
沪医保[2000]47号
主题类别
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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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试行)
(沪医保[2000]47号 2000年11月15日)
  为了加强对职工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医疗账户的建立和启用
  (一)《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前已经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门诊急诊部分项目医疗保险和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保险的职工,以及享受公费医疗的职工,自《医疗保险办法》实施之月起由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直接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账户。
  (二)《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后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附加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并在个人医疗账户建立的次月,在领取医疗保险凭证后可启用个人医疗账户。
  二、个人医疗账户的使用
  职工可根据《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支付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家庭病床和门诊大病中应由个人自负的医疗
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
  (一)职工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医疗账户自即日起注销。
  (二)个人医疗账户的注销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
  (三)个人医疗账户注销后,内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对个人医疗账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可按注销个人医疗账户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除当年已经计入的资金。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个人医疗账户的转移
  (一)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在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间转移的,由市医保中心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的缴费转移信息,直接为职工办理个人医疗账户有关变更手续。
  (二)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由外省市转入本市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区县医保办提出申
请,在其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入或者建立手续。
  (三)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由本人持有关证明向区县医保办提出申请,在市医保中心为其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出或者注销手续后,由区县医保办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在职职工加入或退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的、其个人医疗账户的转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退役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关于军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五、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计入
  (一)职工按其在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医保年度)起始时实足年龄所处的年龄段标准,计入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在职职工退休后,自可领取养老金之月起,按退休人员标准计入其个人医疗账户资金。若退休后计入的资金需要增加的,增加部分在下一医保年度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二)职工在医保年度起始前已参加医疗保险的,其个人医疗账户计入一年的资金;在医保年
度中参加的,其个人医疗账户核实际参加之月至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计算并计入资金。
  (三)用人单位和职工补缴以前医保年度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应当按照《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计资金,且补计资金计入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四)每一医保年度计入在职职工的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可根据上一医保年度职工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六、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医疗账户应当停止计入资金:
  1.在职职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但未按规定缴纳的;
  2.在职职工在转移劳动(工作)关系中,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3.在职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后失业或无业的,以及虽未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但因停薪留职或者失踪等情况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
  4.在职职工劳动(工作)关系转移至未参加本市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的;
  5.退休(职)人员被停发养老金的。
  (二)个人医疗账户停止计入资金期间,除个人医疗账户中剩余资金可继续使用外,不享受其他有关医疗保险待遇.
  (三)个人医疗账户被停止计入资金后,在职职工重新缴费(包括补缴费)、退休人员领取或者恢复领取养老金的,其个人医疗账户应当在次月起恢复计入资金。
  (四)个人医疗账户停止计入资金和恢复计入资金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
  七、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扣减
  (一)在同一医保年度内停止医疗保险待遇后,职工又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再计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并按实际停止待遇月数,扣减已计入资金,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但若属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又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已计入的资金不再扣减。
  (二)停止医疗保险待遇与恢复参加医疗保险不在同一医保年度的,在恢复参加并需计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时,应当按照停止待遇之月至停止月所在医保年度末的实际月数,扣减已经计入的资金。不足扣减的,从下一医保年度计入资金中扣减。但若属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又恢复参加医疗保险的,已计入的资金不再扣减。
  八、个人医疗账户的计息
  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年末剩余资金,按照同期居民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账户历年结余资金部分。
  九、个人医疗账户的信息管理个人帐户查询
  (一)市医保中心应当告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的支出和结余等情况。
  (二)职工可以使用医疗保险凭证,在医疗保险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医疗账户的有关情况。
  (三)职工对个人医疗账户计入或者支出资金金额有疑问的,可以向区县医保办查询,若出现差错的,由市医保中心核实后作出相应的更正处理。
  十、其他
  (一)本管理办法由市医疗保险局负责解释。
  (二)本管理办法与《医疗保险办法》同时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