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结算账户的开⽴。⾸先,由存款⼈填写开户申请书,并将开⽴账户所需要的证明材料和盖有存款⼈印章的印鉴卡⽚送交开户银⾏;其次,银⾏与存款⼈须签订银⾏结算帐户管理协议,明确双⽅的权利和义务;再次,由开户银⾏对申请⼈的资格条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审查;最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申请⼈即可办理开户⼿续,并履⾏向⼈民银⾏当地⽀⾏备案的义务,需核准的应及时报送核准。
  银⾏应建⽴存款⼈预留签章卡⽚,并将签章式样和有关证明⽂件的原件或复印件留存归档。
  存款⼈应在注册地、住所地开⽴银⾏结算账户。符合银⾏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在异地(跨省、市、县)开⽴银⾏结算账户的除外。存款⼈开⽴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开⽴专⽤存款账户实⾏核准制度,经中国⼈民银⾏核准后,由开户银⾏核发开户登记证。但存款⼈因注册验资需要开⽴的临时存款账户除外。存款⼈可以⾃主选择银⾏开⽴银⾏结算账户。除国家法律、⾏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强令存款⼈到指定银⾏开⽴银⾏结算账户。银⾏结算账户的开⽴和使⽤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不得利⽤银⾏结算账户进⾏偷逃税款、逃废债务,套取现⾦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银⾏应依法为存款⼈的银⾏结算账户信息保密。对单位或个⼈银⾏结算账户的存款和有关资料,除国家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查询。中国⼈民银⾏是银⾏结算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
  2.银⾏结算账户的变更
  银⾏结算账户变更是指银⾏结算账户名称的变更和开户银⾏的变更。存款⼈因组织结构的变化需要变更银⾏账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再按银⾏结算账户管理的规定开⽴新账户。
  存款⼈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及账号的,应于5个⼯作⽇内向开户银⾏提出银⾏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件。单位的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变更时,应于5个⼯作⽇内书⾯通知开户银⾏并提供有关证明。银⾏接到存款⼈的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续,并于2个⼯作⽇内向中国⼈民银⾏报告。
  3.银⾏结算账户的撤销。
  存款⼈撤销存款账户,必须与开户银⾏核对银⾏结算账户存款余额,经开户银⾏审核同意后,办理销户⼿续,并交回各种重要空⽩票据及结算凭证和开户登记证;存款⼈尚未清偿其开户银⾏债务的,不得申请撤销该账户;开户银⾏对已开户的但⼀年内未发⽣任何业务的账户,应通知存款⼈⾃发出通知30⽇内到开户银⾏办理销户⼿续,逾期视同⾃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存款⼈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向开户银⾏提出撤销银⾏结算账户和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个人帐户查询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的;
  (4)其它原因需要撤销银⾏结算账户的。
  存款⼈有本第⼀、⼆项⽬情形的,应于5个⼯作⽇内的开户银⾏提出撤销银⾏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尚未清偿开户银⾏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银⾏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