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资金清算查询查复管理暂行规定
为完善我行的外汇资金清算体系,提高清算速度和质量,规范查询查复业务操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和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
一、汇入汇款的查询查复
总行及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汇入汇款查询查复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收到无法解付的汇入汇款后,应向帐户行或汇款行发出查询电,并做暂收处理。待收到答复后,按原起息日贷记相应的收款行或客户帐户。
(二)收到汇款行或帐户行要求了解汇入汇款的具体解付情况(如解付日期、解付币种及金额等)的查询后,先向查询方发送安慰电,同时查询收款行,并根据收款行的答复回复查询方。
(三)收到汇款行或帐户行要求更改或补充汇入汇款资料的查询后,应将资料转给原收款行。
(四)收到下级行对未收到款项的查询后,经与内部挂帐款项核对,发现确有此款,应通知下级行要求其以MT299格式报文发送《挂帐款项领取保证书》,收到保证书后贷记该行帐户。该
行须承担相应风险责任。
(五)收到下级行查询某汇入汇款无法解付,要求提供
详细汇款资料的查询业务后,应向该款项的汇款行或帐户行查询。待收到答复后,将回复的内容转发给查询方。
(六)各经办行收到应贷记系统内其他行的汇入汇款时,应向总行发出授权借记报文,由总行将款项做倒起息处理转给正确的收款行。
二、汇出汇款的查询查复
总行及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汇出汇款查询查复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收到帐户行或收款行无法解付某笔汇出汇款的查询时,在向查询行发送安慰电的同时,应向原汇款行发出查询,并将答复转达给查询方。
(二)对于帐户行或上级行未做帐务处理的付款指示,应于发出付款指示的次日向帐户行或上级行查询未处理原因,如需提供补充资料,应联系汇款方,并将资料转给帐户行或上级行;
如确定帐户行或上级行对此付款指示不处理,应凭确认电文调整相关帐务处理。
(三)收到下级行或客户要求更改或补充汇出汇款资料,以及收款人未收到款项要求确认解付日期的查询后,应先向查询方发送安慰电,同时向帐户行发出查询报文,待收到回复后,再答复查询方。
(四)收到下级行要求退回汇出汇款的查询后,应在向查询行发送安慰电的同时,向帐户行发出查询报文,待款项退回后,贷记原汇款行;如因某种原因该款无法退回,应根据帐户行的回复答复查询行。
(五)收到下级行要求止付、撤销汇出汇款的查询后,应向上级行或帐户行发出MT192MT292报文,并将查询结果转给查询方。
(六)收到下级行要求对某笔汇出汇款做倒起息的查询后,应授权上级行或帐户行做倒起息处理,倒起息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三、汇入汇款退汇的查询查复
总行及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汇入汇款退汇业务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退回汇入汇款时,不论此汇款是经总行帐户、还是经子帐户(包括只收不付和可收可付的子帐户)收妥,均应向总行发出授权借记报文。总行做倒起息处理借记查询行,同时授权帐户行借记总行帐户。
(二)总行及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收到无法解付的汇入汇款并
个人帐户查询
向汇款行、帐户行发出查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后,无任何实质性答复,仍无法解付的,应授权帐户行或总行借记,做退汇处理。
(三)收到汇款行或帐户行要求退汇的查询后,如此款在暂收中,应做倒起息处理退回;如果已解付,应先向查询行发送安慰电,再发报要求收款行退汇。收到授权借记报文后,做倒起息处理借记该行帐户,并向帐户行发出授权借记报文;如收款行或受益人拒绝退汇,则应通知查询行。
(四)各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做退汇业务时,可在退汇金额中内扣一定的手续费,具体参照银行部发文件农银外2OoI)142号文“关于印发外汇业务费率表的通知”中的费用标准执行。由退汇业务倒起息产生的透支,总行不做“透支罚息」处理。
四、查询业务管理
(-)一般管理
1.各行应有专人负责查询业务。
2.查询应先内查、后外查,有查必有复,不得延误。
3.查询方式主要以SWIFT报文、传真及电话为主。
(二)报文管理
1.总行和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查询查复业务时,涉及款项划转、退汇、撤消或更改付款指示、更改报文内容或删除报文的业务必须使用SWIFTMT199MT299MT192MT292报文形式。
2.任何形式的查询查复报文必须载明查询业务参考编号、查询人员的姓名及,以便业务接洽。所有查询查复报文均应做到要素(如款项的币种及金额、对方查询业务编号、相关业务参考号、汇款行、帐户行、查询原因及结果等)齐全;表达清楚、简洁明了。对于同
一笔业务的二次或多次查询查复,应保持编号前后一致。
3.一份查询查复报文只能对一笔业务进行查询,严禁用一份报文查询两笔或多笔业务。
(三)业务编号管理
查询查复业务要有统一的查询业务参考编号,具体形式:前三位为总、分行代码,第四、五位为英文字母“IQ”第六、七位为年份,后四位为流水号,如O1o1QoIO001各分支行可根据自身业务情况酌情改变编号形式,但前五位不能变动。
(四)档案管理
1.查询查复业务应建立一套完整的业务档案,详细记录各种形式查询业务的处理过程。
2.查询人员应负责保留查询查复业务的全部往来报文,定期整理、归档,并移交给专人专库保管。
(五)业务考核
1.总行和各级外汇业务经办行在处理外汇清算查询查复业务时应严格遵守本规定。
2.总行或上级行应对下级行的查询查复业务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对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等处分。
五、附则
(-)总行以往下发的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二)本规定由总行国际业务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