帐户管理制度_帐户管理制度办法
帐户管理制度篇1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有限资金,节约管理费用,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定期对现有开户银行进行检查,对开户目的不明确又不经常动用的银行账户要及时清理,及时办理撤销银行账户的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条确因特殊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应按本规定的要求重新办理开户手续及销户的备案手续。
第五条 妥善保管银行账户管理卡,按银行规定及时进行年检。
第六条 公司要按照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用途使用银行账户,不得以任何名目出借、
转让银行账户。
第七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财务主管以及相关人员,一经查出将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帐户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外汇存款账户的开立、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发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存款帐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第四条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第五条 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几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丰、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个人帐户查询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第六条 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枥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第七条 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的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第八条 存款人只能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存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银行,银行也可以自愿选择存款 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干预存款人、银行开立或使用账户。
第十条 存款人在其账户内应有足够资金保证支付。
第十一条 银行应依法为存款人保密,维护存款资金自主支配权,不代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存款人账户内存款。国家法律规定的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部属地的监督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行对存款人开立或撤消账户,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报。
第二章 账户设置和开户条 件第十三条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三、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四、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五、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六、外国驻华机构;
七、社会团体;
八、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九、外地常设机构;
十、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
一、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和银行取得借款的;
二、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
一、外地临时机构;
二、临时经营活动需要的。
第十六条 下列资金,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专有存款账户:
一、基本建设的资金;
二、更新改造的资金;
三、特定有用途,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第十七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文;
二、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三、军队军对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四、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五、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六、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七、俱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第十八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开户的证明。
第十九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临时执照;
二、当地有权部门同意设立外来临时机构的批件。
第二十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一、经有权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
第三章 账户开立和撤消
第二十一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件,送交盖有存款人印章 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并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开立账户。
第二十二条 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应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文件,送盖有存款人印章 的印签卡片,经银行审核同意后开立账户。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条 十三条 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存款人,已在银行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的,可以根据其资金性质和管理需要另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十四条 存款人申请改变帐户名称的,应撤销原账户,按本办法的规定开立新帐户。
第二十五条 存款人撤销账户,必须与开户银行核寻账户余额,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后,办理销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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