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威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为侵犯权二审鲁01行终803号裁定
【案由】一建成绩查询时间2021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01 
【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8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宝林胡一帆陈伟 
【审理法官】孙宝林胡一帆陈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倪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 
【当事人】倪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 
【当事人-个人】倪威 
【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 
【代理律师/律所】赵德铸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德铸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二本考研去江南大学赵德铸 
【代理律所】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倪威;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 
【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 
【权责关键词】受案范围第三人驳回起诉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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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省人社厅作出的《关于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转企后人员及相关待遇的审核意见》,系对省属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上诉人认为产生争议的身份问题以及人事关系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经阅卷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倪威的
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倪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7 17:31:42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3月至7月间,被告人占朝军、喻诚杰、周小双、张居龙以江苏国粹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集资平台,以“研发种植石斛产品"为名,以投资一万元每天可以获得六十元返利的高额固定利息为诱饵,通过集资参与人口口相传、组、推介会、参观种植基地等宣传方式,并出具项目为石斛货款的收款收据,加盖江苏国粹堂或国粹堂南京分公司印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并从中获取集资业务提成。二审审理查明的上诉人占朝军、喻诚杰、周小双、原审被告人张居龙的犯罪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一致。各上诉人及辩护人在本院二审期间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省人社厅作出的《关于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转企后人员
及相关待遇的审核意见》,系对省属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原告倪威是否属于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问题属于人事关系争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倪威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倪威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一审不开庭审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请求:1.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倪威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为侵犯权二审(2020)鲁01行终803号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1行终8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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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梅建华,厅长。
     委托代理人钱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事管理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德铸,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梁国典,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建勇,大众报业集团职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倪威因诉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行初299号行政裁定,向
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省人社厅作出的《关于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转企后人员及相关待遇的审核意见》,系对省属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原告倪威是否属于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问题属于人事关系争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当予以驳回。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倪威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倪威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依法改判。一审不开庭审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故请求:1.撤销原裁定,改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省人社厅、原审第三人大众报业集团(大众日报社)二审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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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被上诉人省人社厅作出的《关于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转企后人员及相关待遇的审核意见》,系对省属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上诉人认为产生争议的身份问题以及人事关系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经阅卷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倪威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倪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孙宝林
审 判 员 胡一帆
审 判 员 陈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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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戴宁宁
书 记 员 丁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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