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0.03.24
【字 号】鲁人社发[2010]13号
【施行日期】2010.03.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0〕1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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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以下简称“统计”)工作的管理,促进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和全面,充分发挥统计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和《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省及本地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收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服务,实施统计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统计内容包括:就业与失业统计、社会保险统计、工资收入分配统计、职业能力与技能鉴定统计、人才资源统计、公务员管理统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统计、劳动关系统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统计、信访统计、劳动监察统计等。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各级”)及所属单位应按照《统计法》及有关规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统计岗位,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各级要加强统计人员队伍建设,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组织开展统计专业培训,促进统计人员提高职业技能,增强其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决策和社会公众服务的能力。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统计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术。
  各级应当把统计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规划,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各级应加快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的推广和运用,实现统计信息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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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统计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 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制度。规划财务处(科)是统计工作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统筹协调厅(局)属各单位的各项统计活动。厅(局)属各处(科)、单位负责开展本处(科)、单位的专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 统计工作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统计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拟定本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根据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和本级工作需要,组织制定调查计划,审定调查方案,制定统一的统计报表制度。
  (三)组织开展主要统计数据的审核、评估和会审工作,负责对向上级报送的年报、半年
报的审核工作。
  (四)负责统一管理并对外公布统计信息。负责收集、整理并编印统计资料,为领导和有关单位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服务。
  (五)负责本地区综合统计工作。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专项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考核。
  (六)组织开发和应用本地区统计信息系统软件。
  (七)指导本地区统计工作,组织和指导统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考试网  (八)负责与同级统计部门及其他单位统计机构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专业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及本地区有关统计工作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厅(局)内各项统计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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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定涉及本部门业务的统计调查计划、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调查方案,并在审定后负责实施。
  (三)收集、整理、汇总和管理本专业的统计数据,并及时向统计工作综合管理机构提供统计结果及有关资料。
  (四)参与主要统计数据的评估和会审工作。
进入安全教育平台登录账号  (五)开展本专业统计分析。
  (六)组织应用本专业统计信息系统软件。
第三章 统计调查
  第九条 各级及所属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应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等非全面调查为主体,调查内容原则上不得与全面统计报表的内容重复。
  第十条 各级及所属单位开展统计调查,应事先制定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应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凡所需资料可利用现有资料整理、加工得到的,不得进行重复调查。凡
通过非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或重点调查)或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的统计调查计划应于每年年底前报规划财务处,规划财务处综合协调后报厅领导批准实施。批准后的计划应当发各市,各市应参照省厅调查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市调查计划。
  第十一条 开展统计调查应拟定统计调查方案。统计调查方案应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和统计标准、供调查对象填报用的调查表(基层表)、供整理上报用的综合表及相应的填报说明、指标解释、调查人员及经费来源说明等。
  调查项目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
  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应充分征求下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正式调查前要进行试调查(试填报)。
  统计调查方案的内容应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报批或备案,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实施。调查对象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系统内的,由主办单位起草文件、规划财务部门会签,经厅(局)领导批准后报统计部门备案。调查对象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系统外的,由规划财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联合上报,经厅(局)领导批准后报统计部门审批。
中公省考估分  第十三条 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要在右上角标明统一编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及有效期限。未标明前款所列内容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属无效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