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桂蓉与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二审21行终99吕桂荣 人社厅退休认定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最新疫情【审结日期】2021.03.02 
【案件字号】(2021)鲁01行终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宝林胡一帆陈伟 
【审理法官】孙宝林胡一帆陈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桂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  公务员省考成绩查询2022入口
【当事人】吕桂蓉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当事人-个人】吕桂蓉 
【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 
【代理律师/律所】刘志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张秀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志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张秀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志学张秀 
【代理律所】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163贵州最新招聘信息吕桂蓉;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 
【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院观点】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之规定,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具有对上诉人吕桂蓉进行退休认定、审核的职责,对此原审裁定已论述完备,本院不再赘述。 
【权责关键词】第三人质证回避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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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
、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之规定,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具有对上诉人吕桂蓉进行退休认定、审核的职责,对此原审裁定已论述完备,本院不再赘述。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吕桂蓉要求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履行对其出生日期进行重新认定、重新审核其退休事宜并撤销作出的《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之诉求没有事实根据,故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本案原审法官是济南市历下区人大常委会于2020年8月18日以历下人发〔2020〕27号文件任命的审判员,上诉人吕桂蓉对此提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审法院未开庭审理迳行裁定驳回上诉人吕桂蓉之起诉,亦无不当。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之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50:51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干部退休时,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规定,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个别干部出生日期的认定意见与档案最早材料记载不一致的,由单位党委(党组)对认定意见符合政策情况做出书面说明。本案中,因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系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具有对该单位干部退休的认定、审核职责,吕桂蓉要求撤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其退休手续作出的《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履行对其出生日期进行重新认定及重新审核原告的退休事宜,没有事实根据,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吕桂蓉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吕桂蓉上诉称,一、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1、上诉人不存在错列被告的情形。2、一审法院不开庭审理本案,且对关键证据不质证,违反法定程序,无
法判断本案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是被上诉人,上诉人的劳动关系在本案第三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3、本案的审理法官具有双重身份,应自行回避。……二、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楚。1、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跟上诉人没有关系,一审认定了错误的事实。2、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作为省属事业单位其是否有权对上诉人作出退休的决定,也是本案应查明的事实。3、有录音证据、短信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的退休审核由被上诉人进行了具体的审批审核。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公安厅《转发的通知》中第2页第11、12、13行明确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办理干部退休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按规定进行审核。该规定明确了审核的权力部门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2、一审法院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的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干部退休时,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该条款明确的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干部出生日期以什么为标准,而不是审核权限的问题。故,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完全是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法院依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公安厅《转发的通知》规定,……并不是赋予了单位内部的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出生日期进行审核的权限。故一审法院据此作出被上诉人不具有对该单位干部退休的认定、审核职责完全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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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州市人事考试网站
行政裁定书
(2021)鲁01行终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桂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梅建华,厅长。
资料分析公式一张图粉笔     委托代理人贾莹莹,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苏恩敏,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住所地济南市。
     原审第三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住所地济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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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韩金祥,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学,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秀,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桂蓉因诉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原审第三人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附属肿瘤医院、山东第一医科大学重新认定出生日期、审核退休事宜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2行初51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干部退休时,对干部的出生日期以本人档案中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为准。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通知》规定,省直单位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对个别干部出生日期的认定意见与档案最早材料记载不一致的,由
单位党委(党组)对认定意见符合政策情况做出书面说明。本案中,因山东省肿瘤防治研究院系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上述规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不具有对该单位干部退休的认定、审核职责,吕桂蓉要求撤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其退休手续作出的《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履行对其出生日期进行重新认定及重新审核原告的退休事宜,没有事实根据,对其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吕桂蓉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