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高级会计师考试复习宝典(5)
所得税会计的目的,是通过比拟资产负债等工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确定的账面价值与根据税法规定确定的计税根底之间的差异,将该差异的所得税影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此根底上确定所得税费用。
一、资产、负债的计税根底
(一)资产的计税根底
资产的计税根底,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假如有关的经济利益不纳税,资产的计税根底即为其账面价值。
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其计税根底一般为取得本钱,即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支付的本钱在将来期间准予税前扣除。在资产持续持有的过程中,其计税根底是指资产的取得本钱减去以前期间根据税法规定已经税前扣除的金额后的余额,该余额代表的是根据税法规定就涉及的资产在将来期间计税时仍旧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额。
(二)负债的计税根底
负债的计税根底,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将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负债确实认与归还一般不会影响企业的损益,也不会影响其应纳税所得额,将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根据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为零,计税根底即为账面价值。但是,某些状况下,负债确实认可能会影响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不同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使得其计税根底与账面价值之间产生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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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临时性差异
临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根底之间的差额。依据该差额对将来期间应税金额影响的不同,临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临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临时性差异。
某些不符合资产、负债确实认条件,未作为财务会计报告中资产、负债列示的工程,假如根据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根底,该计税根底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临时性差异。
(一)应纳税临时性差异
应纳税临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将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临时性差异。该差异在将来期间转回时,会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将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根底上,由于该临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根底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根底时,会产生应纳税临时性差异。
(二)可抵扣临时性差异
可抵扣临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将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临时性差异。该差异在将来期间转回时会削减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削减将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小于其计税根底或是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根底时,会产生可抵扣临时性差异。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确实认
(一)递延所得税资产确实认
1.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状况
企业对于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可能产生的将来经济利益,应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临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削减所得税费用等。在估量将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正常生产经营所得外,还应考虑将于将来期间转回的应纳税临时性差异导致的应税金额等因素。
以下交易或事项中产生的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应依据交易或事项的不怜悯况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未弥补亏损,应视同可抵扣临时性差异,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该局部亏损的将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临时性差异,假如有关的临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将来很可能转回,并且企业很可能获得
用来抵扣该可抵扣临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对于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等的投资相关的可抵扣临时性差异,通常产生于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发生亏损,投资企业按持股比例确认应予担当的局部而削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税法规定投资应以其本钱作为计税根底,从而形成可抵扣临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满意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3)非同一掌握下的企业合并中,根据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识别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根底之间形成可抵扣临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
(4)与直接计入全部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可抵扣临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计入全部者权益。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下降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状况
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中,假如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根底之间的差额形成可抵扣临时性差异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直接结果是减记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增加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反历史本钱
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牢靠性。
(二)递延所得税负债确实认
除明确规定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状况以外,企业应当确认全部应纳税临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并计人所得税费用等。非同一掌握下的企业合并中,根据会计规定确定的合并中取得各项可识别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根底之间形成应纳税临时性差异的,应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与直接计入全部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相关的应纳税临时性差异,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应计人全部者权益,如因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上升而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状况包括:
1.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掌握下的企业合并中,因企业合并本钱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置方可识别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根据税法规定免税合并的,不允许确认商誉,即商誉的计税根底为零,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临时性差异,因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的价值,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对于该局部应纳税临时性差异不确认其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交易中,假如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交易中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根底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临时性差异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