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威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案由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8 
公务员面试多久出排名【案件字号】(2020)鲁01行终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国才王珂张极峰 
【审理法官】李国才王珂张极峰 
【文书类型】裁定书 
安徽省考试院一分一段表【当事人】倪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众日报社 
【当事人】倪威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大众日报社 
【当事人-个人】倪威大众日报社 
【当事人-公司】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代理律师/律所】赵德铸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德铸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德铸 
【代理律所】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倪威;大众日报社 
【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权责关键词】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查询时间行政许可合法受案范围管辖第三人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改判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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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信访办理行为不是行政机关行使首次判断权的行为。信访程序作为一种监督复查程序,不同于行政行为程序,它有自己独特的处理方式,享有终局处理权,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对行政机关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是否具有可诉性进行审查,应当在正确把握处理信访
事项行为特征的基础上,合理甄别以信访答复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从而对被诉信访答复的可诉性作出准确判断。处理意见是否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是判断是否可诉的实质性标准。如果信访事项办理意见是以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即使是以信访形式进行答复,也应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查。反之,如果信访事项办理意见没有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则该信访事项办理意见不能成为诉讼对象。本案中,被上诉人省人社厅作出的《关于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转企后人员及相关待遇的审核意见》,系对省属事业单位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上诉人是否属于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工作人员的问题属于人事关系争议,应当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通过法定途径予以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上诉人省人社厅访字2019[27]号《告知书》系没有对上诉人倪威权利义务造成实际影响的信访回复意见,亦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原审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人力资源管理师报考网站2022-08-25 05: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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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10月17日,倪威向省人社厅提交《来访众登记表》,主要诉求为:“投诉2019年7月23日人社厅‘关于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转企后人员及相关待遇的审核意见’。我本人不是印务中心人员。我也没有与大众华泰签定转企合同。此文将我本人列入转企名单,是没有严格审查核对大众日报社提供的资料是否合法,请求人社厅相关部门重新发文,将我从转企名单中撤除。"2019年10月31日,省人社厅作出访字2019[27]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2018年12月17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同意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等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8]298号),明确同意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改制为大众报业集团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文化控股企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规定,大众日报社向我厅上报了《关于对大众日报社新闻研究所、印务中心转企改制在职人员身份转换及内部退养人员待遇审核的函》(鲁省报函[2019]7号),我厅根据18号文件,对大众日报社上报的人员安置方案提出了审核意见。关于你提出不是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人员,要求从转企名单中撤除的申请,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我厅职责,建议您向主管单位提出。"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
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或者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省人社厅作出的访字2019[27]号《告知书》,系省人社厅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倪威提出的信访诉求作出的处理回复意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意见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倪威的起诉依法应当予以驳回。关于倪威申请一并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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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本案系因倪威不服省人社厅作出的信访告知而提起的诉讼,不属于可以申请一并解决民事争议的行政案件类型,鉴于倪威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被驳回,其提出的民事争议应当通过其他合法途径救济,故原审法院对倪威的起诉一并予以驳回。综上,依照《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倪威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倪威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一、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中未明确包含“处理意见",因此处理意见应由法院审理。二、省人社厅7月23日批复的“关于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转企后人员及相关待遇的审核意见"非法无效,省人社厅没有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倪威与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案由二审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1行终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倪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定代表人梅建华,厅长。
     委托代理人周刚,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赵德铸,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大众日报社。
     法定代表人梁国典,社长。
     上诉人倪威诉被上诉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行政处理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9)鲁0102行初42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查明,2019年10月17日,倪威向省人社厅提交《来访众登记表》,主要诉求为:“投诉2019年7月23日人社厅‘关于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转企后人员及相关待遇的审核意见’。我本人不是印务中心人员。我也没有与大众华泰签定转企合同。此文将我本人列入转企名单,是没有严格审查核对大众日报社提供的资料是否合法,请求人社厅相关部门重新发文,将我从转企名单中撤除。"2019年10月31日,省人社厅作出访字2019[27]号《告知书》,主要内容为:“2018年12月17日,省政府印发《关于同意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等单位转企改制方案的批复》(鲁政字[2018]298号),明确同意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改制为大众报业集团出资的国有或国有文化控股企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8号)(以下简称18号文件)规定,大众日报社向我厅上报了《关于对大众日报社新闻研究所、印务中心转企改制在职人员身份转换及内部退养人员待遇审核的函》(鲁省报函[2019]7号),我厅根据18号文件,对大众日报社上报的人员安置方案提出了审核意见。关于你提出不是大众日报社印务中心人员,要求从转企名单中撤除的申请,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不属于我厅职责,建议您向主管单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