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师资格的性质及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的意义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实行的一种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者,方能被教育行政部
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为教师。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在全国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教师资格的丧失和撤销,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有利于教师管理科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有利于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从根本上提升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工作,形成多元化的教师培养制度;有利于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为学校全面实施教师聘任制、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创造条件。
贵州人事考试网首页二、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对象
凡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热爱教育事业,有志于从事教师职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首次认定教师资格暂不受理的对象:
(一)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要求申请两种教师资格者。
(二)在教师资格过渡认定工作中已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申请其他种类教师资格者。
(三)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未被高等学校拟聘者。
三、教师资格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理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学历条件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理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理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
3、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者,理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者(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理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5、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理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并应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对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关颁发的高级技术等
级证书并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6、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理应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7、申请认定成人教育教师资格者,理应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三)教育教学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水平:懂得教育教学的规律和青少年身心发展的规律,具有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的选择水平,教学方案的设计水平,掌握使用教育学、心理学知识的水平,语言表达水平,现代教育技术的使用水平,教育教学科研水平和管理学生的水平等。
2、普通话水平:理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理应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
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3、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要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理应按照《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的规定,补修高等教育学和高等教育心理学等课程;申请认定其他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理应在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国家承认学历的师范院校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
已在高等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或者通过国家自学考试等途径,学习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并取得单科结业证书者,能够免修。
(四)身体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理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合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另文规定。
(五)教师资格条件的特殊规定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
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水平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不作要求。
2、为有利于吸收普通高等学校优秀应届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任教,可允许其在毕业前的最后一个学期持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学校出具的《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学业成绩单,向毕业后拟任教的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对通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考察其教育教学水平合格者,在其取得毕业证书并补修教育学、心理学课程取得合格证书后,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相对应的教师资格。
四、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及权限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省教育厅负责全省教师资格认定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下设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其组织办法另文规定)。
(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
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市(州、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申请人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负责本地区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
(三)县(市、区、特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申请人户藉或工作单位所在地,负责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管理;负责审查所在地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报上一级(市、州、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五、教师资格申请和认定程序
(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
(二)教师资格的申请实行属地化原则,申请人应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向户籍或单位所在地的相对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相关资料和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