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伦春自治旗街路巷、门、楼牌编排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11.0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8.1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鄂伦春自治旗街路巷、门、楼牌编排设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旗直有关部门:
  经旗政府同意,现将《鄂伦春自治旗街路巷、门、楼牌编排设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鄂伦春自治旗街路巷、门、楼牌 编排设置实施方案
 
2018年11月6日
 
鄂伦春自治旗街路巷、门、楼牌编排设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市导向标识系统的通知》呼政办字〔2016〕127号、《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公安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门牌号编排、设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呼民政发〔2018〕303号文件精神,根据呼伦贝尔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市公安局“一标三实”工作总体要求,结合鄂伦春自治旗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促进经济发展、完善地名和街路巷、门、楼牌公共服务功能、方便众生产生活、提升城市文化品位为指导,按照“尊重历史、科学设置、统一规范、方便众”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标准,促进地名管理及街路巷、门、楼牌规范设置工作,走向标准化、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轨道,为我旗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鄂前旗之窗
  二、目标任务
  全面摸清全旗街路巷条数,对存在缺牌、自制、污损等不规范问题的,要掌握底数,统一
登记造册;门、楼牌号码,要统一按规范编制;力争年底前,确保我旗街路巷、门、楼牌100%安装完成。
  三、规范流程
  街路巷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的基础上,核查有路无名的,由乡镇政府抓紧命名上报,由民政局核准命名规范后报旗政府审批;门、楼牌号码编排设置工作主要有入户调查、绘制街区建筑物现状布图、编排标准统一的门牌体系,统计核对编制门牌、制作、安装等步骤。各乡镇要安排专人做好统计核对工作,与公安部门主动对接,规划编制完整本地区的门牌号码。
  自2018年10月底开始至2019年1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为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统计阶段(2018年11月1日—11月15日)。公安部门配合本地区民政部门进行全面统计、调查、编排。
  (二)招标制作阶段(2018年11月16日—12月10日)。旗民政局根据统计的街道巷、门、楼牌做出预算,申请经费,进行招标和制作。
  (三)安装阶段(2018年12月11日—2019年1月11日)。由旗民政局组织统一进行安装。到户安装时,要做好管辖范围内门牌确认和登记,严格做到不漏号、不跳号、不重号。
  (四)查漏补缺阶段(2019年1月12日—1月30日)。旗民政局对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做好遗留门牌补做工作。同时做好门牌资料收集、归档立案、建立地名信息数据、检查验收、成果上报等后续工作。
  四、工作要求
  街路巷、门、楼牌号码编排设置工作以乡镇为单位,分类同步进行。公安部门要及时将户口登记地址及其他地址信息数据移交给民政部门,配合民政部门完成相关工作。
  (一)保障到位。一是宣传到位。各乡镇政府民政部门应及时进行法律法规入户宣传工作,做到家喻户晓。二是资金到位。财政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经费,保证此项工作顺利开展。三是人员到位。各乡镇街路巷、门、楼牌规范化设置工作,应邀请参加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人员,确保街道巷、门、楼牌编制的准确性。四是监督到位。旗民政局全程做好街路巷、门、楼牌规范化设置事前事后监督工作,适时进行督查,确保设置的规范有序。
  (二)及时编制。各乡镇要坚持党委、政府主导,民政、公安部门协作配合,按照“行政区划+街(路)巷+门(楼)牌+楼(栋)号+单元号+楼层号+户号”七段式标准规范要求,及时、准确编制采集户口登记地址及其他地址信息,对因拆迁改建等原因造成地址信息不规范和重、错、漏的,要及时纠正、重新规范编制。
  (三)全面规范。对新登记的地址信息,公安部门要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准确填写,不得随意填写、更改地址信息。已登记的不规范、不标注的户口登记地址及其它地址信息,应在办理户政业务中逐步全面规范。旗民政部门要依据新编制更信息,及时制作街路巷、门、楼牌号并安装上路、上墙。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社会管理事务中,要引用使用标准化地址信息,规范地址信息填写,尽快实现政府部门间在办理各类行政社会事务中对地址信息填写登记的同一性。
  附件:鄂伦春自治旗街路巷、门、楼牌编排设置暂行规定
 
附件
 
鄂伦春自治旗街路巷、门、楼牌
  编排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城市导向标识系统的通知》呼政办字〔2016〕127号、《呼伦贝尔市民政局、公安局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门牌号编排、设置工作的紧急通知》呼民政发〔2018〕303号精神,根据《呼伦贝尔市院、楼、门牌号码设置、编排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鄂伦春自治旗城区以及乡镇地名管理工作,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着科学化、序列化、层次化的原则,由鄂伦春自治旗民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地名 标志》(GB17733-2008)统一设计、制作、安装地名标志,做到有路就有名,有门就有号,有号就有牌。
 
第四条 本旗范围内的居民地,包括街、路、巷(胡同)、居民区、楼、院(户)等通讯通邮、工商注册、户籍管理使用的楼牌、门户牌,适用本办法。
  街路巷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数据基础上,核查有路无名的,由乡镇政府命名上报,由民政局核准命名规范后报旗政府审批。
 
第五条 街路巷导向标识设置规范
  (一)街路巷标志的材料、规格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标准制作。支架可制成单支架或双
支架,巷(胡同)可采用壁挂式。牌面为铝合金板覆反光膜,牌面颜东西走向为蓝,南北走向为绿,文字为白黑体字,牌面布局按自治区规定执行。
  (二)街路巷标志设立在街路巷起点、终点和交叉口明显位置。东西走向的设置在东北、西南角,南北走向的街道设在西北、东南角。标志牌沿街道走向,固定在路口弯道曲线与直线相交的切点上,支架距路边0.75米。
  (三)巷(胡同)牌:偏僻巷(胡同)起止点、岔路口,较长的巷(胡同)一般每间隔200米设一块牌子;巷(胡同)牌,不带杆的巷(胡同)牌直接设置与巷的墙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