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湾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7.05.23
【字 号】荔府〔2017〕6号
【施行日期】2017.05.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资福利
正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荔湾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荔湾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荔湾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荔湾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清单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3日
 
荔湾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广州国企招聘网最新招聘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激励与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经营者收入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中由组织(包括区委、区政府、区财政局(国资监管局)及其他有关区直部门)任命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区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由区财政局(国资监管局)直接监管,并按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进行改组完善或新组建的区属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企业经营者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任、风险和利益相一致的原则;
  (二)效率与公平相结合的原则;
  (三)激励与处罚相统一的原则;
  (四)行业特点与历史因素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经营者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 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二章 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确定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区)属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六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系数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 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当年发生经营性亏损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只能领取基本年薪。
  第七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或因投 资经营失误、非因政策性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企业连续3年新增亏损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的兑现
  第八条  企业经营者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依据年度及任期考核结果兑现。
  第九条  企业经营者任期结束后,由区财政局(国资监管局)组织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无责任过错,企业财务数据真实有效的,对实行任期考核的企业经营者兑现未兑现的年度绩效年薪,并给予不超过在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的任期激励收入奖励。经济责任审计发现企业经营者有重大责任过错的、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已离职或退休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