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2.06.06
【字 号】成民发〔2022〕36号
【施行日期】2022.07.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正文
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市)县相关部门:
  为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现将《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成都市民政局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农业农村局
  成都市乡村振兴局 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都市体育局
  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残疾人联合会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
  2022年6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核对授权与业务部门
  第三章  核对规则及内容
  第四章  核对方式及信息提供
  第五章  核对流程
  第六章  核对工作管理
  第七章  附则
成都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障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09〕49号)、《成都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成民发〔2021〕1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以下统称为核对家庭)申请社会救助时进行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活动。
  第三条 核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客观公正;
  (二)授权委托、分类比对;
  (三)信息协同、智能高效;
  (四)科学规范、保密诚信。
  第四条 核对活动包括线上、线下两个方面。线上主要以接口的形式与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接,实时返回数据,实现部门间数据比对。线下主要指对不能通过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共享的部门信息,但确有必要核查的,以信函索证、入户核实、邻里访问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人员调查或了解有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管辖区内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成都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建立、维护、管理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负责本市核对业务培训指导等工作。
  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出具核对(复核)报告,负责培训指导、督办协调辖区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核对、调查取证等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对资料的审核及录入、入户核实、邻里访问、调查取证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入户核实、邻里访问、调查取
证等核对工作。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市场监督管理、残联、公积金管理等单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的应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公安、卫生健康、体育、医保、统计、税务、银行、保险、证券等单位和机构根据核对需要,依照部门的信函请求,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支出情况,协同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  核对授权与业务部门
  第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本市社会救助、帮扶等事项需要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作为参考的,可向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请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开展核对。
  提请对申请人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部门(单位)统称业务部门。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核对对象是指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帮扶资格,需进行资格审核、复审、动态管理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需要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
  第九条 业务部门提请开展核对的,按规定出具相关需求文件,并提供核对资料。
  业务部门开展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应取得核对对象的授权。
第三章  核对规则及内容
  第十条 本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内容一般包括核对对象家庭的基本情况和收入、财产以及支出情况。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第十一条 收入按照客观优先的基本原则综合使用各项信息进行核对。
  第十二条 财产主要依据相关单位登记或记载信息进行核对。没有登记或记载单位的财产,依据其他财产证明信息进行核对。
  核对对象提交其他足以推翻部门登记或记载信息等证据的,核对部门应当在调查、核实、综合印证后依法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家庭收入是指扣除个人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性支出及经营成本后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包括受雇于单位或个人、从事各种自由职业、兼职、零星劳动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福利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
  (二)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是全部经营收入中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净收入。
  (三)财产净收入。指将其拥有的金融资产、不动产等其他非金融资产和自然资源,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支配而获得的回报并扣除相关的税费之后得到的净收入。包括利息净收入、红利收入、储蓄性保险净收益、土地征收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出租房屋和其他资产净收入等。
  (四)转移性收入。指来自国家、单位、社会团体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家庭的其他转移收入。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活补贴、经常性捐赠、工伤补偿、事故补偿、商业保险赔付金、收入、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