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军、成都市武侯区医疗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复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6 
【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8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伟东王蛟于磊 
【审理法官】李伟东王蛟于磊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唐军;成都市武侯区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唐军成都市武侯区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唐军 
【当事人-公司】成都市武侯区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吴韶华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刘红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韶华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刘红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韶华刘红 
【代理律所】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唐军 
【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医疗保障局;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被上诉人武侯区社保局具有核定辖区内退休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管辖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条规定,被上诉人武侯区社保局具有核定辖区内退休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职责。武侯区社保局受理唐军的申请后,于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意见书》并送达唐军,程序合法。根据45号通知规定,武侯区社保局的上述职权由武侯区医保局继续行使,故武侯区医保局为本案适格被告。154号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
险待遇;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以个体身份连续不间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本案中,唐军曾就职的绵阳市水泥制品厂江油分厂地处绵阳市江油市,属于绵阳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不适用154号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另,中融安保公司武侯分公司在2008年、2009年分别为唐军参保缴费月数为2个月,不符合154号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求。综上,上诉人唐军不能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武侯区社保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武侯区人社局受理唐军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法定期间内对《答复意见书》作出予以维持的9号复议决定并送达唐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唐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唐军负担。  本判决为
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29:59 
唐军、成都市武侯区医疗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川01行终89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医疗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郑伟,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韶华,四川道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某某某某某某201div>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电话
     法定代表人罗新蓉,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军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武侯区医保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其他行政行为及被上诉人成都市武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武侯区人社局)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行初12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唐军曾系绵阳市水泥制品厂江油分厂职工,该厂于1997年12月破产,与唐军解除劳动关系。2008年6月,唐军到中融安保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武侯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安保公司武侯分公司)工作,该公司于2008年7月起为唐军参加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6月5日,唐军申请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经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2018年6月15日,唐军已按规定申领基本
养老金。同时,唐军向武侯区社保局提出对其在外地改制企业工作经历予以认定,享受成都市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2018年11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武侯区社保局)对唐军提出的请求作出《答复意见书》,告知其所在单位绵阳市水泥制品厂江油分厂不属于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154号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故唐军不能按该规定享受本市破产企业改制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唐军不服,向武侯区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武侯区人社局于2019年1月28日作出武人社复决〔2018〕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复议决定),维持了武侯区社保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唐军仍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撤销武侯区社保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及武侯区人社局作出的9号复议决定;判令武侯区医保局重新答复。
     另查明,2019年3月31日,武侯区社保局的部分行政职权由武侯区医保局继续行使。唐军的《成都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信息》显示中融安保公司武侯分公司在2008年、2009年为唐军参保缴费月数均为2个月,2010年至2017年缴费月数均为12个月,2018年缴费月数为6个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武侯区社保局具有作出《答复意见书》的行政职权,根据武委办〔2019〕45号《中共成都市武侯区委办公室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以下简称45号通知)规定,武侯区社保局的上述职权由武侯区医保局继续行使,故武侯区医保局为适格被告。武侯区人社局具有作出行政复议的职权。经审查,武侯区社保局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及武侯区人社局在作出行政复议行为时程序合法,唐军对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武侯区社保局作出《答复意见书》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唐军认为,其所在单位在154号办法实施前参加并缴纳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原审法院认为,154号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以个体身份连续不间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154号办法的制定目的及对上述条文的理解来看,154号办法适用范围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上述规定针对的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为成都市的国有、集
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本案中,唐军曾经就职的绵阳市水泥制品厂江油分厂不属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故不应适用154号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此外,虽然唐军就职的中融安保公司武侯分公司在154号办法实施前参加了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该公司在2008年、2009年仅缴纳2个月医疗保险费,未连续不间断缴费,亦不符合154号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综上,唐军不能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武侯区社保局作出的《答复意见书》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武侯区人社局对该《答复意见书》作出予以维持的9号复议决定正确。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唐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唐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