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暂行办法
辅导员是高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引路人和知心朋友,是保证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学生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中辅导员是指各院系中专门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的专、兼职人员。
第二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在学生的全面健康成长特别是在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培养中,具有教育、引导、管理和服务的职能,有自身的规律和特点。政治辅导员是学校为实施大学生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发展指导和学生事务管理而设置的专职工作岗位,是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学校各级领导要采取切实措施,重视和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
第三条辅导员实行事业单位聘任制。辅导员的编制,结合我校实际,按辅导员与学生1:200的比例配备专、兼职辅导员。
第四条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坚持合理配置、精干高效、优化结构、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原则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力突出的标准。
第五条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人事部、学生工作部与学院共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六条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诚党的教育事业;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恪守诚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团结协作精神,服从组织安排,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七条热爱学生工作,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众工作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掌握一定的从事高校学生思政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第八条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应、历届党员毕业生和优秀教师、党政干部。
第三章晋职程序
第九条突出辅导员政治、业务素质及其工作实绩。第十条注重辅导员科研能力。
第十一条强调辅导员从事学生工作基本年限。
第四章岗位设置
第十二条辅导员管理岗位实行职级制,设立副科级辅导员、正科级辅导员、副处级辅导员、正处级辅导员。
第五章岗位待遇
第十三条辅导员岗位职级待遇按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离开辅导员岗位后,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第六章评定条件
第十五条基本要求
职级并行最新细则出台(一)政治强。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和理论素养,能够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业务精。具有扎实深厚的业务素养,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善于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能够不断适应新的形势、胜任新的任务;
(三)纪律严。严格遵守纪律,依法办事,坚持原则,秉持公正,能够自觉维护全局利益;
(五)具备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育人的品质,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晋升条件(一)晋升副科级辅导员
1、工作年限。本科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硕士毕业生须在辅导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
2、实绩表现。在任辅导员期间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等次奖前三名荣誉称号2次以上;在任辅导员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职业资格。须有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师(员)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
(二)晋升正科级辅导员
1、工作年限。本科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须任副科级辅导员3年以上或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博士毕业生可直接晋级正科级辅导员;
2、实绩表现。在任副科级辅导员期间个人或所带学生团体累计获得校级等次奖前三名荣誉称号3次以上;在任副科级辅导员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其中“优秀”1次;
4、职业资格。须有国家认证的职业指导师或心理咨询师(员)资格证书,并能对学生进行有效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