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发〔2012〕15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
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州经开区、长寿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市城乡建委建管处。
    附件:《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严格继续教育管理制度,提高继续教育质量,保证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及时掌握国家和重庆市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强职业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和掌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和执业能力,以及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是申请延续注册、逾期初始注册、增项注册和重新注册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继续教育组织管理
第四条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对全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政策法规,审定继续教育的培训单位、培训教师、培训教材、培训方案等。
第五条 重庆市建筑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建管总站)受市城乡建委的委托,负责做好全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对各培训单位执行相关政策法规情况监督检查,以及对继续教育实施时的培训单位、培训教师、培训教材、培训方案和教学质量等行政监管职责。
第六条 重庆市建造师协会受市城乡建委委托,牵头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一级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
第七条 区县城乡建委、建设局负责本辖区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三章  继续教育教学体系
第八条 本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大纲采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
第九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必修课和选修课教材的选购和编制工作。
第十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按专业分别进行培训。
(一)必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2、注册建造师职业道德和诚信制度;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和新工艺;
4、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案例分析。
(二)选修课包括以下内容:
1、近期颁布的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及新工艺;
3、工程项目管理和法律案例分析;
4、需要补充的其它与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有关的知识。
市城乡建委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的编制并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上公布。
第四章  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职责
第十一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应当具有职业教育经验或大学专科以上专业教育经验,且具有办学许可证、收费许可证,有固定场所,专职授课教师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专职授课教师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大学及以上学历,从事建筑行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行业培训工作2年以上。
    (三)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或较高的理论水平。
    (四)近5年没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五)经市城乡建委培训合格,并取得《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教师聘用证书》。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对培训质量负直接责任。培训单位应当按照市城乡建委公布的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课程安排,使用规定的教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或变相摊派。培训单位必须确保教学质量,并负责记录学员学习情况,对学习情况进行测试。测试可采取考试、考核、案例分析、撰写论文、提交报告和参加实际操作等方式。
第十四条  对于完成规定培训学时并测试合格的学员,各培训单位应将测试合格的学员名单报送市城乡建委,经审核同意后,颁发由市城乡建委统一印制的《重庆市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该证书应由本人保管。
第十五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单位必须经市城乡建委批准,方能承担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工作。培训单位名称、培训单位地址、培训计划、培训方案、培训专业、培训数量及相关的基本信息在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www.cqjsxx)继续教育栏中公布。
第五章  继续教育方式
第十六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以集中面授为主,选修课学习可采用多种形式,如专家讲座、参观典型示范性工程项目以及测评等方式。对拟采取网络教学的培训单位应将管理办法和工作方案报市城乡建委审核,并对网络教育的培训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二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分六个专业培训。即:建筑工程、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和矿业工程专业。注册一个专业的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注册两个及以上专业的,每增加一个专业还应参加所增加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第十八条  二级注册建造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从事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部分学时。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充抵继续教育选修课学时累计不得超过60学时。
(一)二级注册建造师所负责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巴渝杯”的,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每次计20学时。
(二)参加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继续教育教材编写、命题、阅卷等工作,每人每次计20学时。
(三)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授课学时的三倍计算学时。
(四)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期刊上发表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学术论文的,第一作者每篇计10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专著、教材的,第一、二作者每人计2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