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大学城各高校跨校学分互认学生修读计划外课程收费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7.02.25
【字 号】粤价[2007]38号
【施行日期】2007.03.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高等教育
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广州大学城各高校跨校学分互认学生修读计划外课程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7]38号)
广州大学城各高校:
  为充分利用广州大学城教学资源,实现教学资源共享、跨校学分互认,现就学生修读计划外课程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州大学城各高校学生利用课余时间修读教学计划外课程,应向开课学校按专业课程学分缴纳学费。计费学分为辅修专业30个学分、第二专业50个学分、第二学位60个学分、5年制本科医药专业第二学位75个学分。
  (一)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州中医药大学文史、财经、管理专业每学分11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每学分125元,医学专业每学分130元。
  (二)广州美术学院、星海音乐学院及其他高校艺术一类专业每学分240元,二类专业每学分190元,三类专业每学分145元。
  (三)其他本科院校文史、财经、管理专业每学分100元,理工、农林、地矿、外语、体育专业每学分115元,医学专业每学分130元。
  以上学费均为最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
  二、上述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试行二年。各高校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让学生自主选修学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