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0.10
贵州163人才信息招聘网事业单位【字 号】毕府发〔2021〕13号
【施行日期】2021.10.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生育保险
正文
毕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1370号(社会管理类105号)提案答复的函》(医保函〔2020〕187号)、《贵州省医保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黔医保发〔2019〕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毕府通〔2012〕8号)进行修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毕府通〔2012〕8号)同时废止。
毕节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黔医保发〔2019〕49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毕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毕人社通〔2017〕163号)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市、县(区)财政拨款单位每年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行筹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账运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财政、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妇联、工会等部门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基金统计和报表填报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宣传等服务。
第二章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变更、核定、注销等手续,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
  第八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参保单位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规定按时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经办机构核定后,原则上在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次月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拨款;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用人单位的参保职工从缴费的次月1
日起享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的待遇等待期为2个月,等待期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期间,符合政策生育和终止妊娠的,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属于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女职工的,由单位发放本人工资,若本人工资低于生育津贴的,差额由生育保险基金补齐。
  (二)属于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女职工,机关和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中的非财政供养人员的,由经办机构发放生育津贴,所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的,差额由用人单位补齐。
  (三)生育津贴的计算方法: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30天×产(休)假天数。
  (四)灵活就业人员计算生育津贴时的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以本人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基数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缴费基数)。
  第十三条 女职工生育,其产(休)假天数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及其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生育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妇女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住院发生的生育费用。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参保人员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输精管、输卵管结扎术及输精管、输卵管复通术、宫外孕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