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规范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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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3.07.15
【字 号】黔水安监[2013]40号
【施行日期】2013.07.1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
正文
贵州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规范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
(黔水安监〔2013〕40号)
各市(州)水利(务)局、贵安新区经济发展局、仁怀市水利局、威宁县水利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水利部安监司《关于做好全国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报送工作的通知》(安监便函〔2013〕16号)、《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的通知》(黔安办〔2013〕48号)和我厅《贵州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要求,现就加强和完善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进一步细化责任分工
  省水利厅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综合组和督查组,强化对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系统。各市(州)、县(市、区)分别在辖区范围明确相应工作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
  综合组:由安监处承担具体工作职责,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周小结、每月通报及统计、总结;负责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汇报资料、文件的起草、宣传、简报;负责开
展水利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督促指导;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文件资料的归档整理工作;负责建立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长效机制;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督查组:省水投公司、厅各有关处(室)、省水文局、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院、省水科院、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测中心等分别按照职责分工成立督查组,负责在职能范围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负责大检查工作周小结、月总结、统计报表、信息简报和典型案例等工作(各单位牵头人和联络员名单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