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办法】重庆市门楼号牌管理办法门楼号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的门楼号牌管理,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地名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门楼号的编制、使用,门楼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商品房备案查询入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门楼号,是指公安机关依据地名主管部门公布的道路、街巷等标准地名,对房屋建筑按顺序编制的,反映房屋建筑及其门户具体地理位置的地址名称。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是指依据公安机关编制的门楼号,在相应的房屋建筑上设置的门楼号标志牌。门楼牌是房屋建筑的标准地址标志。
本办法所称门楼号牌,包括门楼号和门楼牌。
第四条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门楼号牌工作的领导。
市公安机关负责门楼号牌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门楼号编制、门楼牌设置及其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民政、国土房管、规划、市政、质监、邮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楼号牌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辖区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门楼号编制
第五条门楼号包括门号、楼幢号、单元号和户号。门号包括主号和附号。楼幢号、单元号、户号统称楼户号。
门楼号由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统一编制,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非住宅房屋的楼户号除外。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院内非住宅房屋的楼户号由管理单位根据需要自行编制,并报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备案。
第六条门楼号编制应当统一规范,并遵循尊重历史、方便众的原则,依顺序编号,不得重号、跳号。
第七条经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道路、街巷两侧的楼幢、小区、院落等房屋建筑或建筑,应当编制门号。门号应当按照道路、街巷的名称编制。
不具备道路、街巷命名条件的新建成居民小区,可以按照地名主管部门命名的小区名称编制门号。
第八条门号主号以房屋建筑实际坐落的道路、街巷为单位,按照以下规则编制:
(一)道路、街巷两侧均有房屋建筑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左单右双顺序编号;
(二)道路、街巷仅一侧有房屋建筑,另一侧不能建房屋建筑的,按照道路、街巷起止走向,自然顺序编号;
(三)环型道路的,按顺时针方向编号;
(四)小区、院落、单位等有多个出入口、大门的,只在主出入口或者正门编一个门号;
(五)道路两侧、相邻房屋建筑间有空旷区域待建设房屋或者根据规划需要预留主号的,应当预留主号。
农村房屋门号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依照自然地理环境、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