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 号】市政办〔2014〕107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市政办〔2014〕107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桂林市委员会、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两个文件的通知》(市发〔2014〕16号),设立桂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加挂桂林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牌子,不再保留桂林市卫生局(桂林市预防与控制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桂林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3.根据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下放十二县和雁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2.将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一级综合医院及除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整形外科门诊部(诊所)以外设床位不满100 张或不设床位的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下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3.将县管辖医疗机构的医师执业(变更)注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仅限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等下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4.将县(区)管辖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下放县(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5.将县(区)管辖医疗机构从事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资格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下放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6.将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7.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和效验下放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8.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和效验下放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9.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下放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10.根据自治区、市人民政府关于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的要求,调整下放管理职权。
  (三)划出的职责。
  将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的职责,划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增加的职责。
  承接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的以下职责:
  1.市级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审批。
  2.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审批。
  3.外国医疗团体来桂短期行医审批。
  4.市级二级以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5.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的审批。
  6.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的审批。
  7.医疗广告的审查、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审核。
  8.护士执业注册部分委托的职责。
  9.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要求下放市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其他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推进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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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协助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协助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