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25
【字 号】驻政〔2009〕81号
【施行日期】2009.06.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事业单位招聘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驻政〔2009〕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对于推动“科教兴市”、“人才强市”战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至关重要。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为了积极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为毕业生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
  (一)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 1.毕业生全部通过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公开招录(招聘)的方式就业。已在我市办理报到手续的毕业生,择业期限延长至3年。超过择业期的高校毕业生全部通过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 2.博士研究生在我市事业单位择业,不受单位编制、年度增人计划的限制,按照专业对口的原则,通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考核合格后,择优录用。全日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以及急需专业的人才在我市事业单位就业,在编制限额内,公开招聘。 3.经营性差额供给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经人事编制和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在编制外由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采取公开招聘的办法,择优聘用,所聘人员全部实行编外人事代理。今后,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都要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所有出现岗位空编的机关事业单位,都要面向高校毕业生实行公开招聘,严禁缺编不补。 4.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充分满足企业对储备吸纳人才的需求。从今年起,全市各企业要对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建立见习基地或提供见习岗位,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见习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并由见习单位每月发给600-700元的生活补助费。见习期满,愿意留在企业工作的,双方可签订就业协议。全市所有大中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要积极主动地接收高校毕业生进行岗位见习。 5.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所有高校毕业生,凭本人毕业证、就业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户口本)到市人事部门办理未就业手续登记后,可在我市任何县(区)先落户后就业。
  (二)及时为高校毕业生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和档案管理 6.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到人事部门报到,择业期内,可在市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实行人事代理。
  (三)加强对失业和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救助工作 7.毕业半年以上未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根据本人意愿,可持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入学前户籍所在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于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县(区)、社区应组织其参与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的报酬。对于因残疾、患病、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实施一对一就业指导,向用人单位重点推荐,利用购买的公益性岗位进行托底安置等进行帮扶,并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对少数一时不能就业且家庭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按照我市低保标准给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2年后家庭生活仍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救济。 8.对困难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各级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四)坚决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9.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到国有单位就业的毕业生享受同等政策待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手续,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二、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鼓励和引
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10.积极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城市社区建设、应征入伍、“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干部”和“教师特设岗位”等项工作,所需资金按现行渠道解决,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对在基层从事“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干部”、“特岗计划”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2年的,报考市级党政机关的,同等条件下,给予笔试总分加5%,参加县乡各类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给予笔试总分加10%的政策优惠。各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选派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及其以下行政村和社区任职,从事卫生、技术推广、社区服务等工作;此类高校毕业生,实行编外人事代理,编制空缺时,择优聘用。对到农村工作(乡镇以下)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执行定级工资;其中到国家级贫困县乡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按(国发〔1983〕74号)和(豫政〔1984〕7号)文件规定执行,取消见习期。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2级(对在县直单位工作的高定1级,在乡镇工作的高定2级)。对到县以下农业、林业、水利一线从事科技工作的高校毕业生,评定职称时外语和计算机免试。 11.认真做好选拔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工作。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豫办〔2005〕36号)精神,认真选派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工作。同
时,认真做好选派大学生村干部工作,力争达到每一个行政村有1名大学生村干部,并发给每人每月专科生700元、本科生800元、研究生1000元的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区)两级财政按2:8的比例负担,其它费用由县区负担。 12.多渠道充实基层教师队伍。积极创造条件,建立长效机制,每年在编制限额内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尤其是偏远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任教;高校本科毕业生到乡镇以下任教,可采取考核和先进后出的办法实施,确保一定数量的高校本科毕业生和中央、省“特岗教师”在年度内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到基层任教。